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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處罰法系列解讀之二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來了,程序制度有哪些完善?

唐佳
2021年07月16日18:48 | 來源:人民網-強國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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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於7月15日正式實施。此次修訂是該法律自1996年頒布實施以來的首次全面修改。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在法律制度層面規范行政處罰行為,有利於解決行政處罰中設定權限不明確、處罰程序不規范導致的亂處罰、亂罰款現象,切實保護老百姓的合法權益。

為解決多頭執法、重復執法和執法力量分散等問題,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不僅新增“無過錯不罰”制度,並將行政處罰權下放到鄉鎮街道,還充實完善了行政處罰程序制度,被稱作是一部既有力度又有溫度的法律。

“既然是全面修改,行政處罰法的修訂就不僅僅意味著從此前的64條擴充至86條,更意味著部分基本制度有了大的變動和調整。其中,行政處罰的程序制度完善是亮點之一。”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張力在接受人民網“強觀察”欄目採訪時如是說。

牽住了程序制度完善的“牛鼻子”

修訂后的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了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即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將試點經驗上升為法律條款。

“這直指過去執法中不嚴格、不規范、不文明、不透明等問題,在改革試點實踐中充分發揮了矯治作用。”張力認為,這是提升執法效能、預防行政執法風險的重要舉措之一。

早在2018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指出,各地區各部門縱深推進行政執法“三項制度”,逐步構建起“省級統籌,市縣落實,鄉街延伸”的全面推進體系,實現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省市縣鄉四級全覆蓋。

張力表示,新行政處罰法比較完整地吸收了“三項制度”的核心規則,完善了行政執法事前、事中、事后的公示制度,明確了全過程記錄的范圍和形式,規定了法制審核的內涵和范圍,“可謂牽住了程序制度完善的‘牛鼻子’”。

“兩人執法”成為一般要求

此次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996年制定的行政處罰法便對“兩人執法”作了明確規定。張力解釋稱,新行政處罰法將原來“一般程序”一節的“兩人執法”調整到“一般規定”一節,並增加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這意味著“兩人執法”成為各類行政處罰程序的一般要求。

“兩人執法”制度該如何落實?張力介紹稱,此前交警“一人執法”並實施處罰的情況屢見不鮮,雖有利於執法機關節約人力資源,但在實踐中也難免引發當事人的質疑乃至抵觸對抗,容易造成一些程序上的漏洞,比如取証漏洞。新行政處罰法的“兩人執法”,好處在於執法人員之間有合作、有配合、有制約、有監督,特別是在面對當事人執法時,可以減少不必要的爭議。

明確電子取証規則

近年來,諸如“電子眼”抓拍交通違法產生“天量罰單”事件,引發輿論熱議。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使用大大提升了執法效率和效果,但也帶來諸如標准不透明、使用不告知、設置不合理等問題,有違充分告知、聽取意見、及時送達等正當程序原則的要求。

張力提到,新行政處罰法第41條規定了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設置規則、採信規則和程序保障規則。例如,要求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等等。“這實際上是在向電子技術要執法效率和效果的同時,織密當事人的程序性權利保障網,避免本應享有的權利被技術取代。”

“行政機關具體在哪些領域、哪些情形下可以單憑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的違法事實實施行政處罰,應由法律、行政法規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處長張曉瑩此前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設置合理、標志明顯,並要求將設置地點向社會公布,避免“暗中執法”。同時,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信息有效告知當事人。

(責編:唐佳、賀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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