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我们也经常在一些传媒上读到“渎职就是对人民犯罪”之类的告诫,但因公职人员不尽责而致百姓生命财产损失的事发生后,我们常常不仅看不到渎职者受到法律追究,甚至渎职者比受害者还狂妄。因为一些渎职者心里清楚,就算自己不尽责,也不过是“责任心差了一点”,受到追究也是在行政范围,大不了是个批评或处分。普通百姓就算是想告,恐怕都不知到哪儿去告,除了自认倒霉,还能有什么办法?
渎职不算犯罪,法律上没有这样的规定,可在官场上却有这样的“约定俗成”。要不然,为什么阜阳市的某工商所副所长在接到劣质奶粉的举报后,却敢于听之任之?甚至在当事人向他们出示了劣质奶粉检测报告的情况下,仍然置之不理,直到吃出了那么多“大头娃娃”,以至吃出了人命呢?
据新华社报道,从今年5月起,全国检察机关将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内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案件。震惊全国的阜阳奶粉事件中两位涉嫌渎职的工商所副所长被刑拘,密云踩踏事件国家公职人员的渎职责任也被检察院立案侦察,惩处范围从直接事故责任人扩大到涉嫌渎职犯罪的领导官员,实在令人欢欣鼓舞。
保护人权被写入了新宪法,但生活中哪些现象才算是侵犯了人权,非专业人士恐怕很难说得清楚。按照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吴江的说法,官员的玩忽职守和渎职造成的对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侵犯,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如果我们把吴教授的观点与以上的新闻事实联系起来看,上述专项活动已经让“保护人权”不再停留在纸面上,而是由检察机关一步一步地让人们可感、可触了……
随着上述专项活动的深入,对社会生活的冲击也将是实实在在的。首先,“不以有关部门移交线索作为查办案件的先决条件”、即使“有关部门未移送、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样立案侦查”,这等于表明,检察院办案可以不与当事人的各级领导“打招呼”,可以不听、不信当事者领导的“打保票”,直接介入侦查。如果公务员再不打起精神,不忠于职守,因渎职造成百姓生命财产损失,再指望领导“罩着”,来个避重就轻的行政处理就万事大吉,恐怕没有那样的好日子了。其次,老百姓如果再遇到因官员渎职而受到伤害,自会想到侵害自己人权的不仅有直接责任者,还有渎职的政府官员,从而可以理直气壮地到检察机关举报,为自己讨回应有的说法。这样的冲击,能够“冲”出一个文明的社会;这样的冲击,才真正体现了“人权入宪”的积极意义。
严查公务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案件,现在看声势、力度都不小,但这还仅是一项为时一年的专项活动。而一年的专项活动,能让“渎职即犯法”观念深入人心吗?一年过后,检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侵犯人权的震慑能成为一种常态吗?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