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01日21:32


人民时评:广东实施办法能否让《工会法》落到实处
马龙生

  据《新快报》10月31日报道,为增强《工会法》的可操作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将从11月1日正式实施,对于工会人员的各种不作为行为,《办法》列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工会法》是2001年10月经全国人大修改颁布实施的,在维护职工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在一些地方,职工合法权益被侵害的问题依然比较严重,拖欠工资、企业用工和劳动管理不规范、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破产及改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等问题层出不穷。在有些基层地区,过于强化“资本说话”的大环境,赖以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法》等法律在实际落实中受到很大干扰,至今难以落到实处。职工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已到了非常严峻的程度。

  广东省开全国风气之先,率先推出《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该办法针对上述劳动者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主要表现,从“职工可自发组建工会”、“职工可越级申请调解”、“八种侵权可干涉”、“严处工会人员不作为”等四个方面,从针对性、可操作性上,对《工会法》做出了进一步解读与延伸,让法律概念与实施条件进行了对接,使劳动者在利用该法维权时,有了具体法律条文的保障。

  尽管广东推出的《办法》在改善劳动者维权环境方面值得期待,但是令人担心的问题依然不少。在社会大环境不可能短期得到改变的情况下,《工会法》的落实就不可能从根本上乐观。尽管“职工可自发组建工会”,可是真正关键的问题是“组建之后又怎样”,工会有没有与企业博弈的力量?尽管“职工可越级申请调解”,可如果所越之“级”只是“乡镇、城市街道以及村工会和产业工会”,在如此狭小的区域内,又怎么可能摆脱千丝万缕的人情干扰,维权力度又从何谈起?如果职工在镇办企业受到侵权,职工“越权”到乡镇工会要求维权,从情理上看,会有什么乐观的结局吗?尽管可以“严处工会人员不作为”,但是,工会人员端着老板的饭碗,却在为职工维权,其处境之尴尬,恐怕不是“严处”所能全部解决的。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资方与劳工的博弈是一个非常客观且会长期存在的现实。只有承认这种现实,并在维护这种博弈平衡中有所作为,才是真正促进了社会文明,才是立法、司法、行政所应追求的境界。尽管从百姓的视角看,我们的担忧还有不少,但广东推出的《办法》依然具有开创性意义。我们期待着《办法》在不断总结完善的努力中,一路走好。

来源:人民网
人民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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