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晶报》11月16日报道,宝安区检察院近日制定了《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为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证人提供安全保障。对于因作证而生命即将或已经受到严重暴力威胁伤害的证人,保护小组可以实行24小时贴身保护。据业内人士评价,该院推出的这个保护证人的规定,具有多项突破,是目前国内司法机关在证人保护方面制定得最为系统、全面的一项制度。
多年来,证人拒不作证在现实生活中司空见惯,即便作证,通常也是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出庭率不高。证言在法庭上仅供出示,无法在质证过程中接受各方的询问。目前我国法律只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但对其出庭的费用如何补偿,人身安全如何保护,均缺乏明确规定。正是由于出庭作证缺乏保障机制,我国司法庭审证人出庭率仅有10%,对案件的审结率、审理质量都有直接的影响。
宝安区检察院推出这个保护证人的规定,首先突破了以往地方司法机关只从补偿证人出庭费用等“小打小闹”的思路中走了出来,试图从证人最担忧的自身安全、家人安全等根本顾虑入手,为证人提供最大限度的安全保障;其次,此项规定有着规范的程序,保护责任、保护内容、保护范围和措施逐一明晰。侦查中、起诉中和起诉后三个阶段的保护,均通过“证人保护小组”和“保护计划书”两项创举,保障该制度的有效落实。据了解,当前我国涉及证人保护的地方法规,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其中的第26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法院应依照诉讼法关于妨害诉讼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宝安检察院的保护证人规定相比,这些规定还显得比较笼统。
如果我们从更高意义上看保护证人,就会觉得证人仅靠检察官和司法警察的“保护”还远远不够。证人面对的威胁,往往不是一时一事能够消除,检察院的保护也不可能长达一生一世。那么,司法机关能否在保险公司为证人投保一份“证人险”?公安机关能否对实施报复的重大嫌疑人实行必要的监控?政府部门能否为重要证人办理必要的隐姓埋名,异地迁居?这些措施如果能够立体推出,保护证人的力度显然更大。保护证人,是为了更多的证人能够打消顾虑,勇敢地走上法庭,使正义得以伸张。从这个意义上说,保护证人的根本目的,还是维护法律的尊严。而“护法”从来就不仅仅是司法界的事,更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效果才能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