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的一家刊物报道了广西一个县看守所里发生的悲剧:一名19岁的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后,竟然惨死在看守所里。死者的姐姐--一名在读的研究生呼吁要给死去的弟弟讨个说法。一条生命不明不白地死去,这不能不引起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重视。
19岁的少年究竟死于何因,在权威部门还没有做出最终结论时,我们不能妄评。但是,从反映的种种情节来看,广西这家看守所在悲剧中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例如,从这家看守所放出来的人,脚面都浮肿;对完不成繁重生产任务的犯罪嫌疑人实行体罚;对有病的人没有采取必须采取的法律和医疗措施等等。这家看守所的行为,涉及到许多必须重视的法律问题、管理问题和人道问题,也给各地的类似机构敲响了警钟。
看守所的管理,法律有明确规定。看守所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受法律约束的。他们只有法律赋予的有限的权力,而没有至高无上或不受约束的权力。尽管他们面对的是一些犯罪嫌疑人,但是,他们也必须依照法律进行管理,法律严禁虐待犯罪者。如果执法者故意触犯法律,那么该执法者本身就有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这个道理可能大家都懂,但是,由于长期积淀的习惯思维没有彻底转变,缺少有效监督和惩治机制,看守所里的问题仍不时出现,这对我们国家机器的形象是一个严重的损害,对民主和法制建设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阻碍。
看守所是惩罚的场所,也是改造的场所、教育的场所、挽救的场所。尽管这些地方依法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但是,这些人的合法权利依旧应该得到保障,他们的人格依旧应该得到尊重。这与惩治犯罪没有矛盾。看守所依法办事,人道办事,对于教育和挽救犯罪嫌疑人大有帮助,对于那些可能无罪的人更是一种爱护。我曾经访问过一些地方的监狱或看守所,那些地方虽然有高墙、电网,有一股威慑的力量,但是,由于管理人员素质高,责任性强;政治政策水平高,法律观念强,因此,他们的管理既严格又科学,他们的环境干净整洁,他们的一切行为都以法律为准绳。受到人道对待的犯罪嫌疑人,在这样的环境里,能够冷静反思自己的行为,也能够理智等待自己问题的解决。与此相比,那些管理混乱、事故频出的看守所,难道不该立即整顿、不该立即改变形象吗?
新闻媒体暴露个别看守所的严重问题,是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大贡献。就像孙志刚案促使政府改革收容遣送制度、严重超期羁押引起公安部高度重视一样,一件不该发生的命案也希望能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并找到最终解决的办法。但是,对于个人来说,因此而付出生命的代价还是太大了。但愿在推进民主和法制的进程中,公民付出的代价不会这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