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4月19日16:52


人民时评:给未成年人戴手铐涉嫌侵权
建 达

  据京华时报报道,北京市一所中学的14岁学生与老师发生冲突,激动中扫掉了办公桌上的物品。校方报警,闻讯赶来的民警在校门口给剧烈反抗的学生戴上了手铐。学生家长已经向警方的督察电话投诉。尽管事情正在处理中,但其中反映的问题却发人深思。

  14岁的学生是未成年人。学生与校方发生冲突,损坏了一些东西,其中有过错。老师处理与学生冲突的方法也值得商榷。在没有发生刑事破坏行为的情况下校方向警方报案,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不值得提倡,还应该受到批评和处罚。教育单位的领导由于自己处理问题方式的简单甚至低劣,而导致了一场校园风波,主要责任应该在校方。这里涉及到学校如何尊重学生、爱护学生、保护学生和正确教育学生的问题。为人师表,做老师的首先要做出表率,否则怎么去教育学生?这也包括认真听取学生的诉求,与学生平等相处,不歧视有某些缺点的学生,不摆老师或领导的架子等等。在这个问题上,那所学校显然做得很不够。

  面对一名中学生,三名警察竟然动用戒具,还觉得理所当然,实在让人费解。学生损坏了一些公物,顶多是批评教育或者赔偿问题,怎么可以当作刑事案件处理呢?是警察的执法能力差还是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呢?我想,在调查这起师生纠纷原因的同时,也应该调查一下警察处理问题的动机、法律依据以及执法理念。

  退一步说,即便学生已经满18岁,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也不可以对其动用戒具。违反法律和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是侵权行为,在一个法制国家是绝对不允许的。

  一件个案,可以暴露很多问题,也可以让人们进一步理解依法治国的深远意义。比如如何尊重人权,如何维护人权。对一个没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动用戒具,显然违反了有关法律和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载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则上不得使用戒具。办理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严禁使用戒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应该教育执法者,法律赋予了他们很多的权利,但是,并非赋予了他们无法无天的权利,做错了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护人权已经列入了我国的宪法,"维护人权"正逐渐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名词。执法者头脑里一定要有一根弦--那就是人权意识。警察跑到公民家里去搜查什么黄碟是侵犯人权,警察给一个没有犯罪行为的中学生戴上手铐也是侵犯人权。从这个高度去认识,社会的人权意识就会更浓厚,执法部门的负面影响也会越来越少。

  党和政府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落脚点就是要让社会更进步、更文明、更和谐,让人民群众的日子过得更好。这就是一种人权理念。拿这把"尺子"去衡量,给孩子戴上手铐的民警是否应该感到汗颜?执法部门的某些做法是否应该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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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郭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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