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13日01:48


网友说话:对做官考法的三点疑虑
网友:邹云翔

  10月8日《法制日报》登了两篇关于做官考法的文章:其一,江苏省凡拟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在提请任命前,必须通过相关法律知识的考试;其二,江西省司法厅、民政厅日前下发通知,定于2004年3月20日举办全省农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法律知识考试。笔者认为法治不是考出来的,这种做法还体现了对于反腐败、民主选举的误读,易于走上形式主义的老路。

  一、是否知法与腐败无关

  经常有贪官忏悔:由于不懂法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前车之覆,看上去加强法律教育才能防治腐败。其实不然,不贪本是为人为官的起码要求,一个有着正常判断的人无论知不知法都应知道贪污是坏事,他们走上了犯罪道路,并不是说由于他们缺少法律知识,而是由于他们没有遵循起码的为人准则。不懂法仅是贪官掩盖自己品行缺陷的一个美丽托辞,实在没有必要成为决策的依据。

  腐败与是否知法无关,在这一点上培根的悲剧是最好的教材。培根提出了“知识就是力量”,但是他渊博的法律知识、皇家大法官的身份却没有能够给他保持个人清白的力量,最终因为腐败而去职。这样的事告诉我们:违法犯罪与一个人的素质有关,但更与一个人的所处的环境有关,在一个缺乏制约的环境,圣徒也会变成恶棍。

  廉政建设,更多的应该寄望于制度建设,而不能希望个人提高法律知识后自律。没有完善的制度,法律知识越多,可能会使人们更多的利用法律漏洞来危害社会。当前普通存在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现象其实就是明证。

  二、做官考法体现了对于民主的不自信。

  选举官员也好、任命官员也罢,我们应该尊重选举人的判断,而不用总担心他们选出不懂法的人会对于社会造成妨碍。我们应该对于民主有足够的自信,即使按民主程序选出了不知法的人也不是什么可怕的事。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但是并不是要求我们每个人都成为法律家。我们知道市场法制本身来自于社会,与理性相通,不学法人们也能明白自己的起码的权利和义务,比如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公平原则是市场法制中的帝王条款,这些同时是为人的基本准则。在美国选择陪审团,那些不懂法的人最受欢迎,因为在普通法的理念中普通人的理念比法律家还可靠。

  对于一些纯属法律专业方法的问题,知之更好,不知天也不会塌下来,人们一方面可以本着自己的良心去探知法律,另一方面 也可以求助于专门的法律人如律师等。实在没有必要由有关部门用法律考试来代替选民做一回家长。

  三、做官考法易于变成形式主义。

  我反对进行这种考试,还在于我们过够了这种考的做法,我们一年到底不知要经历过多少次各种各样与法律有关的考试,都是些标准答案做好的游戏。考试成绩很是喜人,而贪者恒贪,枉者恒枉。

  这样的考试作用令人生疑。试想江苏省人大任命的官员,既有检察法院的法律人士,又有科委办局的负责人还有人大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本身是很难用一个法律卷子测试出不同岗位对于他们不同的要求的:对于一个公安局长,不能说出杀人罪在刑法中多少条就是不称职,而对于一个科技局的局长,只要知道有个刑法就行了,我们大可不必担心科技局长不知刑法多少条而去杀人,但是我们却可能担心公安局长不知杀人罪的规定而枉法。

  总之,笔者感到,法治社会并不是让每个人都是法律家,而是要每个人都按照良心办事,以待已之心待人,并且用有效的制度让每个人按照良心办事。人人过关的法律考试,并不是真正对于法律的重视。

  《威尼斯商人》中的那个夏洛克也懂法,但是象他那样懂法是可怕的,因为没有本着自己的良心做事。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夏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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