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12月29日邵道生老师在人民网的文章《该杀的,还得杀》,感到很有气势,显示了邵老师对于社会丑恶现象的极大厌恶,让人回味无穷!但是冷静一想,感到历史上从来没有一个国家杀出个太平盛世,反而宽容与制约相结合才能造就了一个国家的伟大,因此,文中邵老师对于死刑的推崇之情,是我不能苟同的!
在文中邵老师反复谈及适用死刑符合我国国情:“一个国家有一个国家的国情,中国的社会发展还没有到那一歩,硬要将发达国家的那一套搬过来,根本不行。”其实一个国家的经济落后是相对的,我国现在无论如何总要比二百五十年前的俄罗斯发达吧,那时当政的伊丽莎白女皇就曾经废除了死刑二十多年,而死刑的废除并没有影响当时的俄罗斯堀起。其实国情论是并不聪明的托辞,当今世界上废除或者严格限制死刑使用的国家也不全是西方发达国家。
这世上有该杀之人,但这世界上更有须完善的制度,如邵老师文中所列举的刘涌和王杯忠,他们利用我们社会管理的漏洞犯下了滔天的罪恶,假如没有我们的制度不完善存在,他们两个人绝对不会成此“大气候”的。只杀该杀之人,而不完善该完善制度,杀人也就有了不教而诛之嫌;而如果完善了该完善的制度,即使那些该杀之人不杀,因为失去了土壤,这些人若干年后也就无法兴风作浪。
当然,我一说此言,折衷的人就来了:该杀之人也要杀,该完善制度也要完善。这句话百分之百的正确,但等于什么话也没有说。应该说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在杀贪官上不遗余力,从前人大副委员长到副省长等等,该杀之人杀了,但是不少贪官还是前“腐”后继地来,我想问题就出在制度的完善上,我国的反腐败法规还不完善,对行政首长的制约还很乏力,到现在连系统完备、公开可核查财产申报制度都没有,群众非常反感的裙带、吃喝、红包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扼制,甚至在某些地方潜规则已经公开化,选拔干部到了明码标价的地步。制度不完善之祸甚于恶人之祸。
改革开放二十年,实质就是反腐败的二十年,可是腐败为什么还这么猖獗呢?我想这与我们一味的重刑,而忽视法制不完善之祸有关。而一定程度上杀贪官满足的群众对于反腐败的需求,进而使得群众对于法制不完善有所忽略,使得法制建设远逊于反腐败的要求。
当前,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已经进入宪法,法治并不是断头台上的刀,而是规范权力保护权利的制度安排,其更多的注重的是事前的防范而不是事后的杀头。因此,法治首先应该从完善制度上入手,而不是从多杀人上动刀,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认为杀人是一种不得已的恶,值不得我们为其大声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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