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车匪路霸作恶多端,老百姓切齿痛恨,真可“十恶不赦”。作为公安部门鼓励群众与车匪路霸等犯罪分子作斗争是对的,然而一个“交警总队”用《通告》形式,以“一刀切”的方式,夸下“群众制服和打死正在持械抢劫作案的车匪路霸,不负法律责任”的“海口”,似乎太轻率和不负责任。
首先,“群众”是一个关系复杂的称谓,有知法的群众、有“知法犯法”的群众等等;而“车匪路霸”的每桩作案的危害性程度也各有不同,若是“抢了几个西瓜”也可打死人而“不负法律责任”,那未免也太草菅人命了!
其次,“车匪路霸”的名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有“杀人越货”的车匪路霸、也有“占山为王”的车匪路霸等等。请问:以多少人为标准的群众,可以定“作案方”为“车匪路霸”?又问:多少人以上、什么样的作案形式为标准可确定为“车匪路霸”?再问:若车匪路霸“缴械投降”后仍被“格杀勿论”,也可不负法律责任吗?
我们都清楚,打击车匪路霸等各种刑事犯罪活动是一项非常复杂、艰苦而又危险性很大的工作;充分依靠群众、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搞好这方面工作,也是确保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途径。但是在具体工作中,对任何事情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搞“一刀切”,这也是搞好任何工作的基本要求,打击车匪路霸专项斗争也不例外。(网友:吴益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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