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早已不是一只“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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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这个词汇或这个概念要真是一只“筐”就好了!只要大家把所有的腐败都扔到这个“垃圾筐”中,送到废品处理场经过法律、道德、科学软硬兼施的处理变废为宝,那真是人民幸甚、社会幸甚、国家幸甚的功德无量的大好事!
遗憾,当前中国的腐败早已溢出了“腐败”这个“筐”,成为了弥漫于空气之中的“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如我们在《学术界腐败:个性与共性,少数与多数》中所比喻的,尽管这个“腐败的二氧化硫”还是绝对的简单少数,但是,它的“毫克/每立方米”数已经足以使得“社会空气”遭受到了严重污染!我们真是有点“杞人忧‘人’”了,为什么如此明白的道理就会遭到极少数人的误解、曲解和该管事的人的忽视呢?虽然“社会空气中的二氧化硫浓度”相当稀薄,但早已超出了“最高容许浓度”而已足以侵袭我们的咽喉、伤害我们的呼吸道了!唉,“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 !
还有网友老爱强调“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就可以去做” ,其他许多网友也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相反的看法。我们认为这应该是早已澄清了的事啦。可是,还是有人以此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使我们不得不再进一步思考。
不同的人为自己的行为分别划有不同的底线:一是“凡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事我都能做” ;一是“凡是有悖道德的事我都不做”。前者的出发点在“我不犯法、其奈我何” ;后者则立足于“我不缺德、心安理得”。
前者的价值观体现为:从自我的利益最大化出发,“不捞白不捞”,而“我不犯法”是从“要是我犯法了就失去了‘捞’的资格了”反推出来的。因此,持这种价值取向人老爱“打擦边球”,而凡事都“打擦边球”的人,经常难免“出界”,球没有打好,反倒可能把自己弄进去了。
后者的价值观体现在:尽管我不一定每时每刻都能做到因为我的存在和活动给他人和社会带来幸福和快乐;但是我一定要做到不因为我的存在和活动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不幸和痛苦。
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事情太多了,比如:有高尚的、有低下的;有有道的、有缺德的;有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有兼顾他人的、有专门利己的、有损人利己的、有损人而不利己的;有为社会添加新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有享用了他人为社会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却要给社会添乱的;有打扫卫生间的、有使用了卫生间而不冲水的、有"占了茅坑不拉屎"的、有占了茅坑拉稀屎还要别人打扫的;……
我们相信,那些持“凡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事我都能做”的人,其本意并不是想为自己干“低下的、缺德的、损人利己的、损人而不利己的、享用了他人为社会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却要给社会添乱的、‘占了茅坑不拉屎’的、占了茅坑拉稀屎还要别人打扫的”事情放出的烟幕和借口。
我们这样去理解我们的“辩友” ,是因为我们相信人类的良知。
(网友:琢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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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 200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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