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6月10日,本网推出了观点碰撞:科学家犯罪200人求情 功大可抵罪?,在网友中引起极大反响,网友纷纷来信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感想。我们从这些来信中编发若干,并对所有来信的网友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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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友毕谦益:危险信号!知识界对法律的低能
“因为杀妻分尸,徐建平被一审判处死刑。但却有近200人(其中多数为知识阶层人士)上书法院,为他求情,理由是他为中国纺织行业做出过突出贡献”。
我看了这条新闻,觉得非常奇怪。之所以觉得奇怪,是因为这些为他求情的200人多数为知识阶层人士,这使人又操心,又着急!怎么我们的知识界的法律观念如此的淡薄!不客气的说,这些先生真是成了“两耳不闻法律事,一心只是钻知识”的“书呆子”了。怎么会同情一个杀妻分尸的杀人犯,难道就是因为他有贡献,有学识,而不去想想国家的法律和被他杀害的无辜的妻子?!
在知识界还这样对法律的低能,在普通群众中又如何?这是个危险的信号,警惕我们普法教育的必须和迫切!也警示我们的知识界,你们以科学技术的知识,为国家、为社会创造了财富,和全国人民一起在党的领导下,改变了国家贫穷落后的面貌;但是,千万不能忽视了对国家法律的探求和学习!不要使自己成为一个有知识的法盲。
人们常常说:“王子犯法与民同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有特殊的人,在法律面前享受特殊的“待遇”,特殊的“关照”。不能因为你是个人才,是个学者,是个科学家,是个什么人物;有过成绩,有过功劳,有过贡献,或者有过这样那样的理由,你违犯了法律,特别是像徐建平这样杀妻分尸的罪犯,还要给以“照顾”;对罪犯必须依法惩处,千万不能重成就、重贡献、重业务,而轻了法律。一旦在这方面放松,开了个“口子”,就给更多的罪犯开了“口子”,造成法律向犯罪倾斜,失去公正,那将是危险的!
2.网友xuyulin:依法制裁,清除社会死角
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这篇文章的主体吧。其实孙志刚之死揭示的不仅是收容法的不严密。而是在我们社会还有非常令人吃惊的死角,在这个死角里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人的尊严受到蔑视,最可怕的是他打着国家的招牌,执行国家法律的招牌,人员还是国家公务员,广州收容所就是,在广州收容所里人人被打(所有打人者的供词),他们在一些人纵容下又去打别人,孙志刚是不幸被打死了,这是国家的部门吗?这是地狱。这样的地方是很少,但是影响很坏,必须彻底揭开其内幕,根绝其行为,这不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所能解决的,对他们必须依法制裁。这是真正的土围子,只有根除之,决不能手软。
3.网友朱兵:进一步增强“平等”意识
应进一步增强“平等”意识。无论是位高权重的领导者,还是功勋卓著的科学家,或是无名无位的普通市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社会得以长治久安、文明发展的一条丝毫不能动摇的法则和行为准则。按理说,在社会主义社会,人人都应同样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义务,人人也都应同样赋有严格遵守法律、坚决依法办事的责任,不存在任何可以超于法律规范之外的特殊公民。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无可非议。这则消息其实给了世人至少两点重要的启示:1、之所以会有那么多的人(且大都是有身份、地位的人)会给杀人犯求情,说明执法不严、违法不纠、重犯轻判、人情大于法理、关系超于法律的现象仍然客观存在;2、患有嫉妒心理障碍问题的人,没有职务地位以及知识程度之分,其危害社会的严重性,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4.网友卞柽:科学家以功赎罪给法制建设留下后遗症
尊重法律,难道对中华民族的贡献不会大于他所谓的科技贡献吗?科技发明是对人类社会的一种贡献,推动社会发展难道不是一种贡献吗?我们的200名科学家真得糊涂,以功赎罪对我们国家法制进程倒退是什么样损失比较过吗?推动人类社会进步是一种贡献,拖人类社会进步的后退或倒退人类社会的发展,那是一种犯罪。此事的衡量的标准要站在是否有利于中华民族的发展,是否有利于国家的进步;是否有可持续发展性;是否给中国的法制建设留下后遗症?
5.网友JYING:对“杀妻分尸”者怎能手软!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没有什么讨论余地。但现在的问题是,有些人出于对杀人犯在纺织业内作出过杰出贡献而认为可以以此减轻罪孽,从而提出免其一死。如果说此罪犯是一时失手杀了人,防卫不当杀了人或误杀了人,那这问题还有讨论余地。如今他杀的是他自己的妻子,且还要分尸,手段极其残酷。难道还有讨论的必要吗?另外,如果因为贡献大而可以减罪甚至于不治罪,那么今后在名人家中发生家庭暴力,名人包二奶,名人虐待老人孩子等等都可有法不依了吗?如果此风延及社会,这社会将如何管理?因此在这起案件中无丝毫可通融的余地,只有杀人偿命,依法办案一条路!
在此本人还要多说一句:名人为什么而成为名人,除了其本身的能力和天赋,还很幸运地有一个好的成长环境(领导,同事,家庭,亲朋好友以及发挥才能的良好时机和经费)。因此不能因为成为了名人而忘了这些,这是共同作出的贡献,非一人所能,切记切记!
6.网友吴益鸥:“上书法院求情”的“危害性”真如此可怕?
读了萧涵《从“上书法院求情”看“抵罪论”危害性》一文,似乎还有一些问题让人一时想不通:200多人(不管他们是何身份)要为一名罪犯求情,这是这些公民的权力和自由,并没有违法的行为。“求情”是指:“请求对方答应或宽恕”而非强求或强迫。对一名罪犯的判决,是法院行使的独立审判权。不要说200人的请求,即使是2万人的请求,若是没有道理,法院照样可不予考虑。因为,“请求”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作为,也不存在什么样的社会危害性,这是世人都知晓的常理。
200多人求情的本意是:请求“刀下留人”、以利用这位曾有“巨大贡献的科学家”---杀人犯的知识再为国作贡献,这是他们这些人尊重人才和知识的“一厢情愿”;他们的“惋惜人才之心”应当可以理解。至于杀人定死罪,这200人似乎并没有异议,而是在死刑的执行上提出请求能否以“缓期执行”,这一切也是符合刑法有关条例和量刑、执法原则的。至于法院最后如何对这“有巨大贡献科学家”--杀人犯判决,是法官依法办事的事。不能说“判死刑缓期执行”就一定是“抵罪论”。
在民主进一步发展、言论进一步自由的今天,200人“上书法院求情”这件事和“媒体”让老百姓都来关心、议论这类案子,也算是群众性的学法、讲法、普法的形式,不会给天下作乱吧?倒是貌似“正宗的法律卫道士”在此案未了结之前,就武断地给这200“上书法院求情”人,急忙戴上“抵罪论”、“危害性”的“帽子”太大!
7.网友Zhu-Bo Wei:再大的贡献能抵得过滔天罪行?!
我实在想不到还会有如此的事情发生,都证据确凿到铁板钉钉了,还有些所谓的“知识分子”来上书说情,真真是滑稽到了极点!杀妻分尸如此禽兽尚且不为之事,你再大的贡献也抵不了这滔天大罪!法律在上,该杀则杀,人才多了去了,杀了这种败类,多的是能人可以做出同样贡献,少了他又如何?愤慨到现在,倒使我想起来了,那些上书的人,多半是那死囚的铁杆,再说甚些,以前还不定吃了多少好处喝了多少贿赂,等到该卖命的时候,敢不赤膊上阵?拜托那些读了那么多书的200多博士硕士们别给咱知识分子丢人了,连点最起码的法律常识都装不懂,哎,可悲可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