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 观点 >> 社会走笔 2003年4月16日01:15


观点碰撞:与学生签"生死状" 春游成生死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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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为防患于未然 学生春游签“生死状”

学生:我们想春游
校方:出事谁负责

  在广州某医疗单位工作的张小姐近日向记者反映,她的儿子目前正在广州市天河区某小学上二年级,学校方面按照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学生进行春游。但是学校为防患于未然,在春游前,竟然让每个学生带回一纸协议,要家长签字同意双方之间签订的“生死状”。张小姐说,这种做法是非常难以理解的。

  对此,广州市教育专家表示,学校的做法,目的是为了劝喻学生及其家长注意出游安全,对校方来说确是无奈之举。而律师则明确指出,所谓的“生死状”有违合同自愿原则,并无法律效力,一旦发生意外,“生死状”并不能成为学校和老师逃避责任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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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春游不是生死之旅(许锋)

  说得直白一些,“生死状”不就是挡箭牌么。这箭是什么,是责任,是法律,出台此种举措的校方在事故没有发生之前,首先想到的是如何摆脱自己。这样的春游,又有什么值得怀念的呢。或者说,不游也罢。春游不是生死之旅,孩子们是多么渴望与大自然的亲密接触,正因为这个原因,很多家长才不忍拒绝签字,他们为此承受了沉重的心理压力。这样的春游又何尝不是心灵苦难的挣扎。

  对于“生死状”,目的是为了劝喻学生及其家长注意出游安全,对校方来说确是无奈之举。但即便真是无奈之举,也得合法不是?有律师说,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后,学校就成为学生的管理人(中、小学生在法律上是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履行部分监护义务,保护未成年学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学校不履行这种监护职责或者不当履行,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么说,校方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就是让家长签定“生死状”,将校方的责任自私地转嫁给家长和学生,以完全“独立”出来,可折腾了半天,原来只是一厢情愿。但由此引起的非议却让校方陷入了十分尴尬的地步,是不是有些得不偿失?

  “生死状”完全是一种小题大做和故弄玄虚。而且,对于春游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集体意外保险不是比所谓的“生死状”更科学、合理,让人乐于接受么?理性地处理工作和生活中或许会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我们才会变得主动起来。让别人被动的同时,我们自己有时也会陷于被动境地不可自拔。这个道理原本很简单。


现代快报:光把板子打在学校头上不公平
(汪强)

  从理论上说,学校确实不应该跟家长签下这样的“生死状”。但若不签这样的“生死状”,那学校又该怎么办呢?据我所知,无非有这样几种可能:一、每次组织学生旅游,学校都适当多收一点钱,以备出了意外之用。二、不多收费,也不签什么协议,出了问题再说。三、干脆不组织学生旅游。然而,经验告诉我们,无论哪种做法,都会有人说不是。

  按第一种方法去做,有人会说这是乱收费,说不定会有人把你告到教育局、物价局,那你就得吃不了,兜着走。按第二种方法去做,万一出了意外,学校总得出一部分钱才能把事情了结。可是,作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到哪里去拿这笔钱呢?按第三种方法去做,当然是最保险的,可是也会有人批评,说学校是因噎废食,是怕负责任,是把学生关在保险箱里,不利于学生见世面、长知识。总之,无论学校怎么做,都会受到人们的批评指责,反正都不是,那么,学校到底该怎么办呢?

  其实,不仅是春游问题如此,很多事情都是这样,学校不论怎么做,总是不对的。学校应负的责任和义务太多太多,而学校具有的权利又太少太少。因而,我觉得光把板子打在学校头上是很不公平的。


中国青年报:从“生死协议”事件看部门规章效力
(宋君华)

  该校此举于情不合于理不通于法相悖,受到舆论指责是学校老师不难预测的。那么,学校还为何偏要知其不可为而为之呢?这只能说是学校的无奈。为了减小自身承担的风险,学校只好出此下策。

  但是,备受关注的《办法》就是参照了近年来围绕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各种争论和诉讼而出台的,它不但明确界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理清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关系,而且在明确规定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同时,强调如果学校在教育、管理和保护方面尽责,即使是发生在校园内的伤害事件,学校也不必承担无过错责任。

  这些规定都在为学校“撑腰”,按理说,学校只要恪尽职责,便不需承担什么风险,那他们又为何甘愿受批挨骂与学生家长签订“生死协议”呢?在我看来,简单地说学校老师不懂法或不负责任恐怕是说不过去的,《办法》实施情况的不尽如人意才是“生死协议”产生的根本原因。

  一方面,《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不够,在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赔偿的司法实践中难以被直接引用,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办法》是由教育主管部门制订的部门规章,容易被人看作是偏重维护校方利益,而没能充分考虑学生家长的要求,矛盾和纠纷由此产生。

  可见,正是由于《办法》不能发挥应有作用,才导致学校要求家长签订“生死协议”。因此,要想从根本上杜绝类似荒唐事件的发生,必须让《办法》积极发挥应有的规范约束作用。鉴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利益倾向性较浓的缺陷,有必要将《办法》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

编辑留言:

  学生想春游,学校怕出事,无奈出台的“生死状”能不能签?此举岂不成“生死之旅”?春游问题多多,面对学生的愿望和需要承担的风险,学校该怎办?如在春游期间出现事故,责任又该谁负?《办法》虽为学校“撑腰”,实施情况却不尽如人意,有必要将其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吗?欢迎广大网友各抒己见,进行探讨。来信请寄观点频道信箱
   


来源:人民网 2003年4月16日
(责任编辑:郭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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