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组织化与应对入世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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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组织化: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之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成为中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人均经营耕地2.07亩(很多地方人均不足1亩),户均只有7亩左右的全国8亿多农民(2.38亿农户)一下子成为了生产、经营的主体。
面对入世后日趋激烈的农业市场化、国际化的挑战,我国农业与跨国公司的主要差距表现在:缺乏强有力的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主体,生产、交易成本过高,农户投资能力太弱且获得的信贷支持有限,农产品无国际品牌且加工程度太低缺乏竞争能力,农业生产效率太低,等等。此外,在信息获取方面,还存在着手段落后、渠道不畅、虚假信息泛滥等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上述问题决定了我国农业在过渡期内很难形成与跨国公司同台竞技的竞争实力,并产生规模效益;由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严重脱节带来的市场风险,以及自然灾害带来的自然风险,数以亿计的农户根本无法规避。当进口产品冲击国内市场时,按照WTO协议的有关规定,反倾销、反补贴诉讼申请应当得到产品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以上的国内生产者的支持,由于无法满足WTO对国内产业代表的基本要求,将使我们面临因缺乏合格诉讼主体而无法正常启用这些法律手段的两难境地。
我国农业之所以出现上述难题,症结在于农村的现行组织结构。我国农村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它校正了计划经济体制下人民公社体制的弊端,但在某种程度上却走向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伴生了农业经营的分散化和农民的非组织化。此外,服务于农户与市场之间的中介组织发育不良,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滞后等,都成为我国农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软肋”。而管理体制、生产经营体制上的缺陷,很可能成为跨国公司最先攻破的“命门”。如何在巩固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加快结构调整,通过体制创新把农民组织起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加快中介组织培养,在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进而解决三农问题,已经成为农村的当务之急。
二、日美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
日本农协创建于l947年,现有3574个基层农协、47个县经济联合会和一个中央联合会,三级农协组成了完备的流通服务网络,覆盖了整个日本农村。
土地零星分散、私人所有、小规模家庭经营是日本农业的特点。日本农业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和分散经营的基础之上的,其之所以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克服小生产的局限性,取得较大发展,是与日本农协提供的各种服务分不开的。日本农协利用联合的力量,为农民提供营农指导、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副产品贩卖、信用服务、农业保险、信息服务等服务。通过服务,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把分散生产的农户同城乡结合的大市场有机地连接起来。据介绍,日本农民生产的农副产品的80%以上是由农协为之贩卖的,9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是由农协提供的。①
我国台湾地区的农会成立于1900年,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与日本农协类似,台湾的农业也是建立在土地零星分散、私人所有、小规模家庭经营基础之上的。台湾农民在土地规模较小的情况下,依靠农会提供的技术技能培训、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全天候营销网络、信息、融资等周到细致的服务,以及“小地主、大佃户”的土地“代耕制度”,劳动生产率仅1960年到1968年间就提高了4倍。到1999年底,台湾农会在组织农民、提供服务、对外投资中积累了30.7亿元的资金,成为世界上知名的农会。②
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发达的现代化农业。如今的美国早已跨越了小农经营阶段。但在由小农经营阶段走向完全由大企业控制的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也遇到过种种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美国选择了由农户组成合作社的办法。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在过去的产业体系发展中,确实起到了增加交易量、减少交易成本、提高农户谈判地位等作用。不过,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和欧美的合作社类似,参加的农户绝大部分不是自给自足的小农,而是主要从事商品生产的专业农户。从经济角度上讲,这样的农户有内在的合作要求,所以美国的农业合作社不用行政推动,就能沿着经济的轨道运行。③
三.组织形式多样化:经纪人、龙头企业、农协与合作社
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在“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一节里,作为组织创新,提出要“培育经纪人队伍”。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把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来抓,指出“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途径,扶持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
我国幅源辽阔,全国各地千差万别,这就决定了农民组织化工作,不可能采取一个模式。应当允许农民根据当地情况选择适宜的组织形式,尊重农民的选择权。
1.经纪人。农民经纪人作为一条纽带、一座桥梁,将农民与市场衔接起来,有效地解决了农民生产与市场脱节的问题,从而减少了“卖难”现象的发生。农村市场上农民经纪人的活跃使农民与市场的距离在逐步缩小,避免了农业生产的盲目性。农民纪经人的作用主要有三:一是搞活了流通,二是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三是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有许多生动的事例很能说明问题。昆明市呈贡县斗南花卉市场每年的鲜切花交易量达10亿多元,2001年更是荣登世界吉尼斯纪录。可有谁想到,斗南的鲜花60%是菜农鲁翠华运输出去的,仅往北京一个城市每天就运销鲜花5吨以上。④江苏海安县农村活跃着1.18万农民经纪人,他们一手牵着市场,一手牵着农民,当农村市场上“卖难”的呼声渐高的时候,海安县却出现了“农民不出庄,产品全销光”的现象。
尽管农民经纪人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在“信用缺失”的大环境下,其对市场基本规则的破坏性有时甚至很大,但由于其组织农民的成本较低,“连接农民与市场的中介作用”不可低估,得到了农民的广泛认可。在农协合作社等组织尚未建立、农产品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其作用几乎是无可替代的。鉴于此,笔者认为中央将“培育经纪人队伍”作为“十五”期间组织创新的重点是务实的。当前,对农民经纪人队伍要先鼓励、多促进,然后再规范、完善,使其更加健康地发展。
2.龙头企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和带动农民进入市场的有效途径,也是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带动力量”。来自农业部门的信息说,全国有一定规模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目前已达3万多家,这些龙头企业已经成为组织农民的纽带,衔接国际国内市场的桥梁。如广东温氏集团2000年肉鸡上市量居全省首位,上市肉猪14.3万头,销售收入15.9亿元,合作农户1.2万户,收入2.05亿元。⑤
目前龙头企业组织农民的方式主要有:凭借自身强大的经济技术实力、庞大的营销网络、方便快捷的信息系统,依靠对市场的超前预测与把握,依托品牌优势,主动出击寻找国内外订单;然后,或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规模生产,或以“订单形式”与农民签订合同,派出技术人员组织指导农民按照国际公认的标准进行生产,并对质量实施全程监控。成千上万的农户在龙头企业“头羊效应”的带领下,在利益纽带的连接下组织起来。
当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农民的带动作用,一是通过“合同”、“订单”等形式,告诉农民种什么、怎么种;二是可以使农产品实现多次增值增效,规避市场风险,增加农民收入;三是可以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四是提高农民的谈判地位,等等。
农业产业化的实质是要建立一种有效的机制,使农户参与产业化经营能够得到比单纯搞初级产品生产更多的收益。从长远看,龙头企业也只有让农户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其自身才能不断发展壮大。泰国著名的正大集团之所以历经八十年发展而长盛不衰,最根本的“精髓”就在于这一点。对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连接关系,要根据所处的发展阶段、从事的产业以及当时市场情况的不同而区别对待。产业化经营处于起步阶段的地方,要重点发展和规范合同契约、“订单农业”,加强产销衔接,规范产销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产业化经营基础较好的地方,可以通过建立风险基金、实行最低收购保护价、返还一定利润,以及提供良种设备、资助周转金、技术培训等形式,使企业与农户建立比较紧密的利益连接机制。此外,还要积极探索,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农民用土地使用权、产品、技术和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与企业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
3.农协与合作社。加入WTO后,我国农业面对的强大竞争对手是国际市场上规模庞大、竞争力极强的跨国公司。根据国外经验,农业在进入国际化阶段之后,参与国际竞争的必须是农民企业,是公司,是大的粮商、大的畜牧商、大的蔬菜商果商,而不是我们的农户,超小规模经营的农户是没有能力与国际市场对接的。
目前,世界上最大的200家食品加工公司的产值,已占到了全球食品部门总产值的三分之一,在国际市场上,种植业、农产品加工和贸易公司,在很大程度上业已控制了全球农产品的生产和贸易。因此,在农户与国际市场之间,必须有起沟通作用的中介。由生产同类产品的农民组成合作组织,共同开拓国际市场,既是一条可行的经验,又是国际上一个普遍的现象。如美国加州柑橘协会、澳大利亚小麦协会等。日本农协所提供的产销信息利用率极高,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中,由农协组织批发的占60%以上。在荷兰,农产品中的75%至95%的蔬菜、花卉和奶制品,40%至63%的牛肉和糖,都是由合作社销售的。⑥
农协与专业性协会组织农民的方式是:凡具备条件的农民,经自愿申请交纳会费后,都可以成为农协与专业性协会的会员。农协与专业协会不以赢利为目的,在业务经营上,与农民不是一买一卖、讨价还价的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农协利用自己的网络,无偿向会员提供农业技术、产品营销、信贷、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农协既是政府连接农民的纽带,又是政府补贴、支持农业的载体,同时还是加入WTO后农产品反倾销、反补贴案件中代表农民利益的起诉主体。因此,从应对WTO的角度,也应当大力发展农协等农民合作化组织。
四、农民组织化:政府的责任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扶持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为了提高我国农民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需要尽快制定有关农民经纪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法律法规,明确其法律地位。我国当前最迫切的是应尽快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合作法》,确立经纪人、龙头企业、合作社、农协的法律地位,规范政府和合作社农协的关系,明确由农民组织的农业专业协会作为特殊类型法人,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和注册登记。依法保护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资产收益不受侵害。同时,制定扶持政策,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信贷支持和人员培训。
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应始终坚持“民办、民营、民管”的原则,政府应主要通过法律和经济杠杆,规范引导其健康发展。减少过多的、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吸取官办合作社农协的深刻教训。
发展农民合作组织,还应当破除人们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错误认识,以为农民自已的组织获得发展后会不利于农村的稳定。事实上,社会集团的组织化程度越高,社会集团之间对话的成本就越低,妥协的可能性就越大。江苏金坛、山东寿光等农民合作组织发育程度较高地区的实践表明,农民合作组织确实起到了增加农民收入、稳定民心的作用。
(网友:石书军)
①参见国研网2001年1月2日《日本农协的发展历程及其运作方式 》(作者: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 艾云航,来源:《世界农业》)
国研网2001年8月8日《日本农协存在的问题及发展趋势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日本筑波大学 李显刚 石敏俊,来源:《中国农村经济》)
②参见台湾省农会网站主页,《台湾农会沿革》
③参见国研网2001年9月21日《对美国农业产业化的观察与思考 》(作者:农业部访美代表团,来源:《中国农村经济》)
④《百万富翁护花大使》,《21世纪经济报道》2001年8月14日
⑤《温氏要做国际畜牧业巨头》,《中国乡镇企业报·农业产业化周刊》2001年11月23日
⑥《人民时评:谁来担当产销“桥梁”》,人民网2001年11月3日
【人民网所刊网友言论仅表达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人民网的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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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 2002年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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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夏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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