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与知情权,该保护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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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国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显著增强,特别是在公民的隐私权和知情权方面,表现得犹为强烈。
然而,现实生活中,隐私权和知情权又常常会发生激烈碰撞,一部分人要求保护隐私权,另一部分人却要求揭开隐私,满足公众的知情愿望。
试举几例:卫生部最近在修订颁布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中,对女性婚前检查,就强调了不得对处女膜的完整性进行描述,此举因此被涂上了一层人性化色彩。
又如,《工人日报》日前发表了一则大众话题《让病人反感的床头卡》,文章指出:在病床前的一张小卡片上,病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护理级别、疾病名称等一目了然,病人毫无隐私可言。
再看一条《羊城晚报》刊登的新闻:广州冼村街多处公告栏里,近来张贴了一则图文并茂的“嫖娼公示”,由于部分村民对出租屋放任不管,提供卖淫窝点,冼村街派出所组织了大规模清查行动,先后抓获了正在嫖娼和招嫖的曾某等5名湖南籍“企街女”及张某某等两名嫖客(公告上为真名)。
实际上,涉及公民隐私权的事例绝不止以上三种。
就拿女性的处女膜来说,它的完整与否,视同女人的贞操,为男人特别看重,女人一生的幸福或不幸就维系在这层薄薄的处女膜上。因此,女性处女膜的隐私保护势必与男人渴望的知情产生对立,男人不希望找一个曾经失过身的女人,尽管处女膜的破裂有多种多样的原因。
至于病人病情是否需要保密,同样值得商榷。是的,如果病人得了不治之症,抑或急性传染一类的疾病,肉体已经受到折磨,不希望再遭受精神创伤,病人的这种隐私保护需求可以理解。但这种保护却是建立在损害其他人利益的基础之上,试想,一个人得了肝炎甚至艾滋病之类,如果保护其隐私而不让他人知晓,一旦被其传染,这种保护岂不有失公允,保护了这一方而坑害了另一方吗?
而对于广州冼村街派出所“嫖娼公示”的做法,尽管遭到了数位律师的抵制反对,认为此举侵犯了卖淫嫖娼者包括“肖像权”等在内的公民权,我却不这么认为,因为派出所在抓捕处理卖淫嫖娼者过程中,这些人早已无隐私可言,如果将侵权范围任意扩大,很可能使公安陷入进退两难境地,今后谁还敢越雷池抓犯人呢?当然,冼村街派出所在扫黄时讲究一点方式方法也是应该的,只要加大了对卖淫嫖娼者的处罚力度,照片还是不张贴为好,免得惹来侵犯个人隐私之争。
由此可见,隐私权与知情权同样重要,切莫偏废任何一方。而当两者不可调和时,则应维护大多数人的权益为主,适当兼顾少数人的利益。那种动辄以侵犯个人隐私相要挟,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做法,怕是有百害而无一利,滥护不得。
这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话题。
(网友:李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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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 2002年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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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夏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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