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 观点 >> 网友说话 2002年12月13日00:15


争鸣:《南方周末》侵权了吗?
    

    新华网近日报道说,《南方周末》由于刊登了对皖南古民居、世界文化遗产宏村保护的批评性报道而被当地的旅游公司告上法庭。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南方周末》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五万元。事情缘于今年3月21日该报第5版刊登的长篇报道《宏村之痛》。原告黄山京黟旅游公司称,该文存在严重失实问题,并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对原告进行攻击,给原告名誉造成重大伤害。而法庭的判决也认为,《宏村之痛》一文对原告的描述存在多处不实,并且采用了"出卖"、"掠夺者"等语言,丑化了原告的社会形象,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我国宪法既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又明确保护公民(当然也包括法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如何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使之达成一种和谐与平衡,确实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我以为各级法院在这方面大有可为,而且责任十分重大。因此,凡涉及媒体舆论监督方面的官司,司法处理必须慎之又慎,判决结果应尽可能地体现"政治正确"。   

    一说起舆论官司,就不得不提及1964年沙利文诉《纽约时报》的那个著名案例。该案众所周知是《纽约时报》胜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词是这样说的:要求所有的情节均须属实,势必会导致自我审查(self-censorship)的后果。贺卫方先生对这一经典言论的理解是:如果传媒在报道任何事件时,都谨小慎微,"治学严谨",对所有细节均要考证准确,那么就是以科学家的标准要求记者或传媒文章的作者,新闻本身的时效性便谈不上了,言论自由的生存空间必丧失殆尽。   

    实际上,任何揭露性或批评性的新闻报道,即便是全部细节均真实无误,也必定会使被揭露或被批评者的尊严受损,名誉下降。况且法律上所谓"侮辱"在实际生活中不大容易给出一个严格的界定。譬如本案,像"出卖"、"掠夺者"这样的描述性语言,究竟该不该算"侮辱"抑或"丑化"?我看大可深究,不能轻易地加以定性。我个人认为,上述说法,只是作者依据自己对相关事实的判断,所作出的主观描述;并没有捏造事实对原告进行有意识的侮辱或诽谤。

    (网友:朱达志)

    网友反馈:不要把媒体仅仅是看作歌功颂德的工具(李桦)

         《南方周末》侵权在何处(直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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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 2002年12月13日
(责任编辑:夏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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