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无权剥夺小偷的生命
|
|
|
公民的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即便是正在实施盗窃犯罪的小偷,在对他人并不构成生命威胁情况下,哪怕公安机关也无权立即剥夺其生命。然而,现实生活中竟有人公开向公民的生命权叫板,报载,为了防小偷,成都市某商家竟贴出“严正申明”:捉住小偷立即打死送火葬场。该申明称:“春节即将来临,为保证顾客良好安全购物,本专卖店从即日起决定,替天行道,为民除害,凡进本店的小偷或偷窃货物者,捉住立即打死,送火葬场,决不手软。”(见12月29日《江南时报》)
仅仅偷了超市货物,就愤怒到极点,必剥夺其生命而后快,超市经营者的用心可谓良苦。殊不知,如此擅用私刑,不仅给超市蒙上了阴影,增加了恐怖气氛(其实并不利于营造一个良好的购物环境),而且于法无依,极可能从受害者演变成害人者,进而从原告成为被告。那种打着“替天行道,为民除害”旗号,将小偷就地正法的做法,实在荒唐之至,很容易滑向犯罪的边缘。任何漠视生命的行为,都是在亵渎法律的尊严。
或许商家贴出“申明”只是吓唬小偷而已,据说效果竟十分灵验,申明贴出当天,超市未丢失一件商品。不过,我还是惊出了一身冷汗,试想,如果小偷冒险光顾超市,如果小偷真的被当场抓获,如果有顾客为民除害,一拳将小偷打死,莫非真的就解了恨?法律也会不闻不问?相信只有法盲才不知道由此产生的严重后果。
其实,超市免遭偷盗的方法有多种多样,比如加强保安力量,探头监控,便衣巡察,提高员工素质,防止里应外合等等,只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都可以去尝试,毕竟生命的价值远远高于任何丢失的商品。
在我们周围,类似超市极端的做法还有很多,比如为防小偷光顾鱼塘,竟然在鱼塘四周布下电网,为报复小偷潜入菜地,不惜加大农药喷洒剂量,如此人为剥夺小偷生命的做法竟屡屡发生,严重威胁他人的生命安全,扰乱了社会秩序。尽管警方在获悉此事后,要求店长立即将“申明”取下,但我以为,如此“申明”一“取”了之不够,必须予以必要的行政经济处罚,如果从轻发落,轻描淡写处理此事,还会发生更离奇的事来,到那时,只怕真会发生小偷命丧超市的严重事件,人命关天,这可不是随便闹着玩儿的。
(网友:李忠卿)
|
|
来源:人民网 2003年1月02日
|
(责任编辑:董盟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