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黑哨”,也应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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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建平的案子终于开庭了,新华社记者杨明此前在接受采访时说,有很多东西很担心。首先担心广大球迷的情绪。一旦龚建平被判了以后,大家都在叫“一定要狠判、重判,往死里判,这黑哨太可恨了”。但最担心的是,龚建平成为所有黑哨的替罪羊。担心法院会因为社会压力太大,然后人为地加重对龚建平的判罚尺度。如果这样,中国的司法或中国体育就会付出代价,这种代价很难想象会有多大。我们法律是有漏洞,但不能因为之前有漏洞就矫枉过正。(1月29日《江南时报》)
杨明的顾虑是有道理的。以前我们所知道的许多有关公众人物的案例,可以说或多或少都出现过上述类似情况,在带给人某些欣慰的同时,也留下来了诸多遗憾。这方面的例子很多,就不一一列举了。还是说龚建平的这个案子吧。该打该罚,法院应自有主张。但法院和法官也并不是存在或生活在真空当中,很难说坊间的众说纷纭不会对其产生影响。假如这样的影响,促成了法官对案件性质的深层次思考,那倒是一件幸事。就怕是恰恰相反。大家知道,球迷的情绪,较之一般的公众,是比较难以控制的。况且,公众舆论对司法裁判者认知的影响,并不一定就表现得那么直接,那么“有意识”。有时候,许多人都无法意识到自己“亲自”作出的某些判断,实际上已经潜移默化地被别人“走私”了。
我们知道,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一般法规对既往的事实是不作追究的。至于“黑哨”现象是否也适用这一原则,当然应该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一方面,以前的法规对这一行为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禁止性规范,只是后来(“黑哨”现象已被揭露后)才有了一个司法解释。但鉴于这件事情的恶劣程度,完完全全地“既往不咎”,也实在是说不过去:既有违民意,也显失公正。因此,如何把握好火候,这就要看法官的智慧了。希望这个案子的审理结果,既能反映公众的正当愿望,又能契合法条和法理精神,成为一个经受得住历史考验的成功判例。
(网友:朱达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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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 200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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