畏罪自杀也得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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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短消息吸引了我的视线,报载,原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副区长、民盟洛阳市副主任、洛阳市政协委员黄铜钢,在1996年7月任吉利区副区长期间,贪污公款、收受贿赂,外加其他非法所得,疯狂敛财270多万,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在洛阳市纪委、市监察局调查期间,黄铜钢自杀身亡。(见3月18日《江南时报》)
犯罪嫌疑人自知罪孽深重而畏罪自杀,很可能使案情变得扑朔迷离,线索就此中断,再也理不出头绪,公安机关侦查不得不戛然而止。细细分析,此种自杀背后往往另有隐情:一种是在亲朋好友唆使下,自感生不如死或反正是死路一条,不如以死相“救”,拒不招供,既给其他犯罪分子留了条活路,又为家人丢下一大笔赃款,也算死后做出了巨大“贡献”。还有一种“自杀”,不过一种假象而已,为了丢卒保车,有人不惜买通杀手,伪造自杀现场,以此躲过公安机关的追查。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犯罪嫌疑人畏罪自杀现象呈逐年上升趋势,反映出新时期经济领域犯罪的显著特点。对此,有关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无论取保候审,还是异地关押,都应当做好自杀防范工作,尤其是重案在身且流露出厌世念头的犯罪嫌疑人,更须严加看守,防止自残(咬下舌头等)直至自杀。同时还应保护好此类犯罪嫌疑人,不给他人留下杀人灭口的机会,即便自杀情况发生了,也应加大侦查力度,将问题彻底查清楚,不留疑案、悬案,直到将幕后真凶揪出来,绳之以法。其实,即使确属自杀,也不应撤回案卷,而应一查到底,直至将问题搞个水落石出为止,该收回的赃款坚决收回,决不能让一人自杀、全家享福的图谋得逞,真正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
(网友:李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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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 200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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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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