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自贱自虐能否算得上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但如今通过各种形式主张自己此项权利的人,却日渐多了起来。日前在深圳繁华的华强路上,一长相帅气的年轻男子却沿街叫卖自己的屁股,明码标价“每掌10元,买二送一”,供路人拍打发泄。(《三秦都市报》5月31日)这位来自安徽宿州的深圳某歌厅驻场歌手,因受非典影响,歌厅所有演出被取消,因此失业的他便出此下策,且特别提示:“为不让自己的肉体受太大伤害,我的屁股仅供女性拍打,同时为薄利多销,才买二送一”。尽管此人的行为纯属自贱自虐,表面上看也没给他人带来任何伤害,但如此“自虐权”到底能否如此主张或张扬,还是很有必要探究一番的。
一般而言,自贱自虐的行为人,因为实施伤害和遭受伤害都为同一责任主体,故其造成的伤害,就很有点“自产自销”的味道。对此现象,作为旁观者是没有太多过问的理由的。但是,假若自虐者的行为直接或间接跟其他人发生了这样那样的关系,这种情况显然就发生了变化。比如这位“卖屁股”的主儿,其行为若从表面上看,非但没有伤害他人,而且还给某些人带来了一定的“乐趣”,使那些有“愤”无处发泄的人找到了发泄渠道。可是仔细分析,未必如此简单。因为就“卖方”而言,他卖的“产品”既不含“具体劳动”,也不含“抽象劳动”,故完全可以断定为“倒空卖空”,甚至是“不劳而获”,因而“与法难容”;而对“买方”来说,她们同样在用钱换取了自己作践他人的伪权利,很有点“借势欺人”甚至“落井下石”的嫌疑,故其行为起码与我们的传统道德相抵触。而其买卖双方的行为,共同向社会暗示了如此不良信息:一个人通过安逸的方式,在不给这个社会付出任何有价值的劳动的前提下,照样能取得“合法”的收入;而一旦有了闲钱,人们就完全可以用支取费用的方式,对他人的权利实施“合理”的侵害。
而时下类似的“自虐”闹剧,还正越来越频繁的在社会的各个阶层或领域公开半公开地上演着。比如女大学生为求职而奉献出自己各式不同花色的“写真”,任凭那些老板的“色眼”里扫外描;又比如一些个美女为赚钱而向“行为艺术者”奉献出了自己的裸体,随那些支拙劣的画笔在每一寸“领皮”上胡涂乱画;再比如一些个官场小人为赢得大人的地位和权势,甘愿暂时丢下自己的人格和尊严,让权势者把自己像狗一样左驱右使……所有这些闹剧,其实都因自贱自虐而生,也悉数是有些人欲不劳而获“惹的祸”。这些个事例,积少成多,集腋成裘,便演绎成一种恶劣的社会现象。这些现象表明,如今的社会制度安排还有不尽合理之处,尤其是人们面临的“逐利规则”和“制度规范”仍急需完善,以此来减少和消除人们类似“自贱自虐”式的机会主义行为和非生产性逐利活动,使其自利活动以利他为前提和手段,以确保效率提高和社会总福利水平的提升,最终使个人努力与其报酬、权利及责任、收益与社会收益对等。换言之,类似“卖屁股”的“自虐权”,若任其行使,对整个社会而言,其实是有着很强的“虐他性”的。
在当今社会的转型期内,各类被要求主张的权利鱼龙混杂,而有些被公然主张的权利,尽管站在个体的角度看似合理合法,但若放在整个社会的层次来说,就非但不能擅自主张,而且很有限制的必要了。其实,类似上述“卖屁股”之类的“自虐权”,就是这样一种需要限制的伪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