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 环保 2003年1月03日14:45


消灭食人鲳国家是否应该给予补偿?

□于平

    
图:
  我过把瘾死了,我的主人这回可赔惨了!
    漫画/蒙大奇

  政府有关部门一声令下,各城市海洋馆,水族馆都紧锣密鼓地部署了剿杀食人鲳的行动,在感叹这次行动高效率的同时,我不禁有一个疑问,这些食人鲳都是各地鱼市、水族馆花不低的价钱从国外购买的,这次行动让他们的这些巨额投资顿时化为乌有,他们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呢?

    这次剿杀行动,渔政部门所持的“尚方宝剑”就是《渔业法》中规定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水族馆的食人鲳是不是属于“水产苗种”范畴呢?《渔政法》有没有这方面的相关司法解释呢?有关部门之前有没有发布过行政命令对进口观赏鱼类作出规范呢?

    实际情况却是,当时食人鲳并未被规定为危险物种,而且水族馆将其作为一种观赏鱼类通过海关的检验从而合法进入国内,既非走私,又不是私自携带,何来非法渠道?至于后来有关专家发出警告,食人鲳将威胁我国的生物安全,必须全面封杀,那就是后话了,各地的鱼市和水族馆并没有违法在先的行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只能说明我们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缺乏有关观赏鱼类进口的完善立法;也说明了各地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有漏洞,未能及时在早期作出反应。

    在这件事情中我们可以看到,行政部门今天强令取消的,却正是自己以前许可的,或者是当时法律和行政条文没有禁止的行为。行政机关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发布新的行政命令,进行更正,这是一个合理的行为。但如果这一行政命令的变动造成了有关企业和个人的合法财产遭受损失,行政机关是否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有关当事人一定补偿呢?

    消灭食人鲳,维护我国的物种安全,我举双手赞同,但我也希望有关部门在具体操作时要从实际出发,兼顾各方面利益,把好事办得更加圆满。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03年1月03日
(责任编辑:刘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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