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请法院调查收集部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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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记者邹声文)“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断腿。”在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由法院大包大揽的现象将成为历史。将于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就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做出了明确界定。
新规定指出,需由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包括:一是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除此之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解释同时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下列材料: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专家表示,“谁主张,谁举证”,提供证据,从本质上讲应该是当事人的义务,新规定鼓励当事人积极举证,也更能够保护其合法权利。
新华社 200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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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爱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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