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举证有新规定 谁的录音可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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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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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赞成婚外性行为吗?”“你现在与男朋友过同居生活吗?”“今后如果客户对你提出性要求,你选择合作还是拒绝?” 3月22日,重庆的刘小姐在应聘中不仅遭遇如此的隐私考问,主考官还要亲自给她测量“三围”。刘小姐愤然决定起诉这位主考,而当时没有相关证人,她所能凭借的就是自己的一盘录音。她也因此可能成为私人录音被允许作为证据后的第一受益人。
面试遭遇“性考问” 刘小姐凭录音起诉
现年21岁的刘丽是重庆某重点高校中文系应届毕业生。3月22日,刘丽经系里推荐到市内某合资企业面试,最后一关是与部门负责人单独面谈。如果顺利,刘丽的工作将就此“敲定”。
由于以前同寝室的室友在应聘过程中遭遇尴尬,媒体也多有报道。此次应聘刘丽多了一个心眼儿,悄悄带上了自己的微型录音机,既可有备无患,还可为下一次应聘积累些素材。
开始几个问题刘丽回答得没出什么差错,但中年男考官突然问道:“你有男朋友吗?” 措手不及的刘丽一时不知如何回答才能让负责人满意,只得硬着头皮回答:“有。”
而男考官接下来的一系列问题让刘丽更是脸红、心跳:“你赞成婚外性行为吗?”“你现在与男朋友过同居生活吗?”“今后如果客户对你提出性要求,你选择合作还是拒绝?”
事后刘丽回忆说:“男考官的眼光咄咄逼人,我不知道当时是如何回答的,只好搪塞了事。”然而男考官并无休止,竟然意犹未尽地拿起手中的软尺,欲亲自给刘丽测量“三围”,实在无法忍受的刘抓起背包,仓皇而逃。
想到自己的应聘遭遇,刘丽感到很难受。她想为自己讨个说法,然而当时苦于没有证人可以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给了她一线希望,该规定指出,自4月1日起,合法取得的录音、录像等可作证据使用。刘丽决定充当第一个“吃螃蟹”者,以自己暗自录下的那盒录音带为证据,状告那名男考官和用人单位侵犯个人隐私权。目前刘丽已口头委托当地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侵犯人格尊严权为由起诉。
被告在录音中承认欠债 依旧法只能判其胜诉
“若在4月1日以前,刘丽的录音带将无法作为证据,因为当事人也就是那位男考官并没有允许刘丽录音。依照‘未经他人允许的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刘丽的录音带将无法进入司法程序而被法庭采信。这种事例在我国很多,而这为实现公正造成了障碍。而现在由于这盘录音带可以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将大大增加她胜诉的可能。”
参与制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宋春雨这样比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前后的不同。
相应地,20世纪90年代有一个典型案例常常被司法专家提起。
原告借给本是朋友的被告5000元钱,但未出具借条。事情过去很久后,被告迟迟不还钱,原告无奈起诉。但被告在法庭上矢口否认,原告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胜诉。
在庭审间歇,得意的被告对原告说:“你告我,我就不承认;你若不告我,我就慢慢还钱!”
原告耍了个心眼将被告的话录了下来交给了法官,但法官无奈地表示,根据1995年出台的《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证据非法。
法官对原告说:“我相信被告欠你的钱,但司法解释这样规定,我也没有办法。”
新闻暗访
有了法律底线
新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质上突破了以往的限制。但是不经过对方允许录音、录像仍不能违背该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宋春雨称,这是界定新闻暗访以及社会生活领域中同类现象的法律底线。
偷拍偷录绝对没有合法化 私人侦探也并不合法
何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又涉及哪些相关内容?偷拍偷录就此走向合法化了吗?
针对社会上存在的误解,宋春雨说,他人合法权益涉及我国《民法通则》等实体法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仅包括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权利,还包括虽未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但侵害他人人格利益的行为。人身权利涉及一个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而人格利益涉及个人隐私,以及个人的生活安宁不受干扰等。
而所谓法律禁止性规定,宋春雨告诉记者,这涉及相关领域的法律规定,如《国家安全法》等。如窃听,即便作为侦查机关也是需要审批的,而媒体和个人窃听一般是非法的。目前社会上以雇私人侦探,对所谓第三者进行拍照等行为在规则出台后也不会合法。
在新闻监督领域,记者拥有监督权,在被卷入民事诉讼后,只要其提交的音像资料“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否经人允许都可作为呈堂证供。而“偷拍”二字具有很大的价值取向。记者对一些事件在公共场合进行暗访,并不是所谓的偷拍偷录。
宋春雨说,虽然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记者的权利,但记者也要谨慎地对他人的权益进行保护。
如何鉴定录音、录像资料的真假
虽然4月1日后,未经当事人允许获得的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并不意味着依靠这些资料就可稳操胜券。中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翟存柱称,这一规定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认定的一个基本原则。
而事实上,随着现代录音、录像合成技术的进步,如何防范出现合成的录音、录像作证,在此规定出台后成为法官在采信证据过程中不得不考虑与面对的问题。
宋春雨对记者说,这一解释可能还会根据实践中的效果作出改进。但作为一项证据的认定原则不会改变。(
《北京青年报》 2002年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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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爱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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