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鉴定走向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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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关医疗投诉及医院与患者的纠纷日趋增多,而解决纠纷的最核心问题往往就是“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与否。过去,医疗事故鉴定一直是由医院和医疗部门组成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往往有利于医院一方。很多患者也认为,鉴定机构与医院当事人关系密切,又缺少客观监督,“老子给儿子鉴定”,患者难讨公道。为确保医患纠纷能得以更公正、透明地处理,昨天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参加人员以及专家回避制度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
1.事故鉴定将改由医学会主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比,进行重大调整的一条是,今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不再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改由医学会负责。
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的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在条例的修订过程中,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护和促进医学科学的健康发展。处理医疗事故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科学公正的医疗事故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关键,鉴定结论是判定是否医疗事故及事故等级的依据,负责鉴定的专家组织应当是中立的。因此,今后负责鉴定的医学会将建立专家库,并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独立地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时,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可以按照条例的规定,从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根据新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两级: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组织技术鉴定工作。
2.中华医学会表示将力求公正
中华医学会有关负责人说,中华医学会有基础和实力组织疑难、复杂及有争议的医疗事故鉴定,他们将会客观、权威和公正地对待这项工作,不负国家和百姓的信任和厚望。
中华医学会成立于1915年,迄今已有87年历史,现有78个专科分会,43万名会员,主办69种医学学术系列期刊,是我国医学界的最高学术团体。从去年开始,中华医学会设立了专家库,用于评审我国卫生行业的最高奖———中华医学科技奖。
中华医学会的主要业务包括:开展医学科技学术交流;编辑出版医学、科普等各类期刊及音像制品,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评选和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向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中华医学会现任名誉会长吴阶平,现任会长张文康。
3.事故鉴定将有法医参加
卫生部负责人近日就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说,涉及患者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除医学专家外,还要抽取法医参加鉴定。
卫生部负责人说,由于医疗活动是一项高科技、高风险的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业性、技术性很强。为了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独立进行鉴定,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条例规定,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要建立专家库,进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需受聘于医疗机构或者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并对法医进入专家库的条件作了相应的规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鉴定组。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从本行政区域外地区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专家鉴定组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作出鉴定结论。
4.医疗事故鉴定将设置专家回避制度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在对新华社记者谈到医疗事故鉴定时说,为保证鉴定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国务院新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设置了专家鉴定组成员的回避制度。
条例规定,专家鉴定组成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即: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据记者了解,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只有一句: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新条例则对回避制度明显细化。
此外,条例还对参加医疗事故鉴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作了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规定。
5.患者有权复印病历
对医疗事故鉴定所必须的证据材料———病历及相关材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给了患者明确的说法:患者有权复印及复制病历等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的过程应当有患者在场。
是否提供病历一直是医患双方争执的原因之一。以往,为了争夺病历以备在之后的法律诉讼中处于主动,有些患者甚至采用了藏匿的手法保存病历。现在,新条例规定,不仅涂改病历等行为被严厉禁止,而且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病历资料服务的将被责令改正,甚至,相关责任人可能因拒绝患者复印病历、未按要求书写保管封存病历的行为将受到行政或纪律处分。
6.非法行医造成损害不属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以往极易引起争端的一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还有: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据新华社
■条例摘要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第二十六条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七条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京华时报》 (2002年4月15日第A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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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宜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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