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 生活 >> 生活 >> 医患更平等 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 >> 相关报道 2002年4月15日13:23


医疗事故内涵扩大 医务人员责任加大
    

    新华网北京4月14日电(记者朱玉 王炽)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今天对新华社记者表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扩大了现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医疗事故的内涵,同时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 

    新条例中,将医疗事故明确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明确医疗事故的过错原则,并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为一级医疗事故,其他三级医疗事故分别造成患者中度、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一般功能障碍,或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条例取消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的划分。 

    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新条例中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情节严重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来源:新华网 2002年4月15日
(责任编辑:刘宜烨)


 
相关专题
 医患更平等 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
 
推荐给朋友:
 
镜像:美国 日本 教育网 科技网
关于我们 人民网地图 帮助信息 广告服务 合作加盟 网站声明 招聘英才 联系我们 京ICP证000006号
人 民 日 报 社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复 制 或 建 立 镜 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