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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更平等 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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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15日13:23
非法行医造成损害不属医疗事故
新华网北京4月14日电(记者王炽 朱玉)新华社今天受权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以往极易引起争端的一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还有: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来源:
新华网
2002年4月15日
(责任编辑:刘宜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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