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社评:新条例是患者的主心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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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10年的艰难修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昨日向社会发布,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届时,制定于1987年、因远远落后于时代变化而备受争议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将被废止。这是我们社会盼望已久的立法进步。沸腾不已的医患矛盾将有希望得到最大限度的平息,医疗纠纷有望得到科学和公正的解决。
新条例最大的进步在于它的公正性。与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比,新条例尽可能地保护了患者的利益,纠正了过去对医疗机构的“偏袒”。过去,医疗事故鉴定由医政部门组织,医疗机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鉴定过程中的“行业保护”在所难免,患者的利益因此受到了损害。由于医疗鉴定的权威性受到广泛的质疑,医患矛盾因此不断加剧,各种恶性事故也一再发生,医院、医生的利益也变相地受到了损害,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也一再遭到破坏。对偏袒的有力纠正,体现了新条例的公正与人道,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医疗环境。
新条例的进步还体现在它的透明度上。分析以往的医患矛盾,许多恶性纠纷都起源于患者的知情权不被尊重、得不到保障,患者在保护自己的利益时处于信息劣势,基本上是两眼一抹黑。这种不透明的状况加深了医患之间的不信任,制造了许多本来可以避免的摩擦。针对这个问题,新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和复制其各种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对此必须加以协助。第五十六条还规定,医疗机构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必须受到处分。这就在最大限度上确保了患者的知情权,并为医疗事故的鉴定提供了合法证据,有助于问题的合理解决。而对患者知情权的保障,也是符合医疗事业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立场的。
新条例的进步性也体现在对法律的尊重上。在过去的医疗事故处理实践中,经常会遭遇行业规定与法律相抵触的尴尬。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一些法院有时不得不做出违背人情与法理的判决,这就削弱了法律的尊严。新条例不仅在医疗事故的赔偿金额上向民法通则看齐,也兼顾了与其他基本法的接轨,更是强调了法律相对于行政措施的绝对权威。新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一旦法院受理了患者的诉讼请求,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处理就应该终止。如果发生赔偿争议,患者既可以向医政部门要求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不再对医疗事故无能为力或是软弱无力了。
可以乐观地预料,只要新条例得到坚决的执行,它就一定会成为患者的主心骨。(蔡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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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青年报》 200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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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宜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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