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7月05日09:28


重庆出台“高官问责”规章

  本报综合报道中国西部直辖市重庆市出台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日前开始正式实施,这是中国内地第一部以法定化的政府规章形式出台的“高官问责制”,标志着中国开始为官员问责建立法制保障。

  规定18种问责情形

  《办法》的问责对象包括重庆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以及参照执行的部门副职、派出和直属机构的“一把手”。它通过效能低下、执行不力、瞒报或虚报重大突发事件、盲目决策和在商务活动中不讲诚信等18种问责情形,对政府行政部门“一把手”分别追究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7种责任,小至诫勉、批评,大至停职反省、劝其辞职。

  解决了“无问责之法”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杨明成认为,从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北京市市长孟学农被免职,到中石油老总马富才、吉林市市长刚占标的引咎辞职,都表明了责任政府的理念已付诸实践。但“官员问责”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有问责之事,无问责之法。重庆市出台的官员问责制度实际上第一次将问责制上升为制度层面上的强制规定,是在问责制度方面一次突破性的探索,因此有着广泛的借鉴意义,对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也有着深远意义。

  多种方式可启动问责

  重庆市制定政府规章强化行政首长问责制受到群众的欢迎。重庆市一家咨询类外资企业员工曾小姐将之称为“百姓制约行政官员”的办法。她说:“启动问责程序简单易行,公民举报、新闻曝光、工作考核结果等以及司法机关、相关行政单位提出问责建议都可以。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王学辉教授说,从不问责到问责,再到以法制保障问责,靠法律和制度约束领导干部的行为,体现了中国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心。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王欣)
健全法制是完善官员问责制的基础
“无问责之法”说法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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