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 时政 >> 时政专题 >> 迎接党的十六大 >> 五年成就100词 2002年10月29日13:35


依 法 行 政
    
1999年7月6日,朱镕基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强调,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切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党的十五大以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全国上下的共识。依法治国首先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也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行政机关是国家意志的执行机关,它需要拥有一定的行政权,以维护社会秩序、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另一方面,行政权又是一种支配力量,一种强制力量,加上行政权的执行者主客观情况的复杂性,行政权力很可能被滥用或违法行使,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权益。

    "绝对的权力绝对地产生腐败"(这里的"腐败"不仅是指贪污受贿,而且也指滥用权力、渎职等。)已经成为颠扑不破的真理。我们的党和国家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忠实代表,我们的大部分干部也能奉公守法、忠于职守。但不可否认的是:一小部分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滥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肆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所以,要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就要以权力制约权力,坚持依法行政。这首先要求掌握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相应法律,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其次,要求掌握国家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使公民在受到权力侵害时,能获得司法救济。

    依法行政首先要求有法可依。我国在1989年、1994年先后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权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996年以来,国家又先后颁布了《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以及具体执行《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两个司法解释,将不违法但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调整范围,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权限、程序,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规定。这些法律的颁布实施,初步改变了行政行为无法可依的局面,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通过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双重约束,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从而更加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客观需要。依法行政的实行,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行政权力的恣意侵害,有利于有效发挥行政权的积极作用,加快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张红斌) 


来源:人民网 200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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