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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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简称,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救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被喻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防护网"。未被其他保障制度所覆盖或者保障不足的人,以家庭为单位,只要人均收入低于最低标准,便可领取足可以维持基本生活的补助。这项制度采取普遍性的全面保障原则,不需要个人承担任何的缴费义务,体现的是公民基本的生存权利、国家的当然责任和社会的文明进步。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国政府就建立了针对城乡贫困居民的社会救助制度。在城镇主要是由单位来承担对贫困居民的救济责任,而在农村则主要建立了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五保"制度。
然而,随着国有企业经济体制的转轨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的解体,原有的社会救济制度基本上都瓦解了。而同时下岗、失业、物价上涨等原因形成的新的城市贫民以及农村中的贫困人群却在不断增加。考虑到中国"二元"经济的现实状况,1993年,中国政府首先开始对城市社会救济制度进行改革,尝试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1999年,全国所有城市和有建制镇的县城均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年,中国政府正式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为城市贫困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来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均可申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城市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前,需接受家庭收入调查,领取的保障金为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
2001年,全国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数达1170.7万人,中央财政用于发放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是23.01亿元。为兑现政府对城市贫民"应保尽保"的承诺,今年,中央政府预算的扶贫资金总量达106亿元,并预备用165亿元人民币来解决农民问题,部分有条件的农村地区也已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一方面保障了公民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也缓解了贫富差距带来的社会危机,为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同时也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发展。(何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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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 200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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