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咎 辞 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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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能力不够、自身行为不当或工作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而主动向任免机关请求辞去所担任职务的一种自责行为,它分为个人自辞和组织劝辞两种。
引咎辞职中,所谓"咎",即过失、错误。引咎辞职,就是自己主动承担过失或错误的责任并因此辞职。引咎辞职者并非一定是直接责任人,比如国外常见的一些高级官员会因为偶发的重大事故或部下卷入重大丑闻而引咎辞职,尽管他可能不是直接责任者,但却觉得应对此承担一定责任。应该说,引咎辞职是现有行政监控机制的一个补缺。一个官员的行为有过失或不当,但是没有触犯刑律,也没有违反党纪政纪,往往难以追究其责任。引咎辞职制度填补了这个空缺,它使得官员的行为被完整地置于监控之下。
引咎辞职在国外早已屡见不鲜。但长期以来,中国的领导干部与国外同行相比有一个最大的优势:"能上不能下"。1995年中央5号文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辞职制度。"令人遗憾的是,执行得并不尽如人意,目前各地有咎不辞,有咎难辞现象依然存在。
2001年3月27日,重庆市发出中国第一个关于"引咎辞职"制度的省级政府政令。重庆市政府有关人员强调,"引咎辞职"并不意味着出了重大事故后领导辞职就可以了事,他只是领导的个人行为,并不能因此而避免党政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
随着中国加入WYO和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对公务员的整体素质要求,尤其是领导干部队伍的素质要求日益提高,几十年来传统的管理体制和模式已越来越显示出其局限性,引咎辞职制度则以其自身所特有的管理力度,有望给公务员制度注入新的活力,使我们的公务员制度更加完善。(游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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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 200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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