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同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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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建国初期虽然曾制定过若干合同法规,但那时的合同制度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内容十分简单。而且,在“十年动乱”期间,更是破坏殆尽。
改革开放以后,适应经济体制变革的需要,我国于1981年制定了《经济合同法》,该法与1993年进行了修正。1985年、1987年又先后通过了《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这三部合同法构成了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其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将经济合同视为保证国家计划执行的工具,还保留了计划经济的烙印;三足鼎立的局面导致法律的重复、冲突和漏洞;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指导下,规定的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如《经济合同法》只有7章57条,1993年修改后只剩下47条。这远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针对原有的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也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要求,从1993年起,全国人大法工委就组织专家、学者起草统一合同法。经过多年努力,在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及附则组成,共23章、428条。
新《合同法》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增加了缔约过失责任、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合同保全等规则,扩大了可撤消合同的范围,对赠与合同、融资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新《合同法》立足我国的具体国情,以《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为基础,总结二十年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吸收最新的合同法理论成果而制定的,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大成就。新《合同法》的制定,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以及相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都有重大的意义。(张红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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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 200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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