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 ______2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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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虚名:20万未明存款下的众生相

  原告称:这笔巨额不明遗产属于我,但被告反对。证人因
高龄糊涂,时而支持原告,时而支持被告。一审法院判原告输,
终审法院又判原告胜……

  文\肖春燕

  40出头的赵玉凤是淄博市张店区人,原先在某麻纺厂上班,
后来单位效益逐年滑坡,濒临破产,她丈夫的单位也仅能维持,
而正在上学的女儿却花销很大,家庭生活非常困难。赵玉凤咬
咬牙,把工作辞了,开始自谋生路:卖水果、水饺、蒸包,虽
然收入也很一般,但最让赵玉凤觉得堵心的却是,她和丈夫总
是过不到一块。1995年8月,赵玉凤认识了工商干部吴元,吴元
因和妻子感情不合,刚刚离婚。相似的经历让两人生出许多理
解,相见恨晚。1996年3月赵玉凤和丈夫协议离婚,17岁的女儿
跟丈夫生活。一年后,赵玉凤跟吴元结合。可是天有不测风云,
结婚还不到一年,赵玉凤却突发急病,匆匆离开了人世。

  神秘的巨额存款

  赵玉凤去世后,吴元在整理她的遗物时发现她留下数本存
折,总价值近20万元。另外还有一枚金元宝。可是令人奇怪的
是,她留下的存折中除有一笔2万元的是她本人的名字外,其余
七笔总额为14.1万元的存款用的是她姨母李云的名字,另外还
有四张总额为3.5万元的存款用的是她母亲李英的名字。赵玉凤
生前说过,金元宝是其替母亲保管的。吴元思考再三,决定将
岳母李英的四张存折和金元宝还给她。因李英年事已高,行动
不便,吴元即将存折连同金元宝一起交给了和李英一起生活的
孙子赵强。为防止以后再出现纠纷,双方找了证人,办理了交
接手续,写了证明,证明中写明“其他无任何要求和疑异”。
赵强接过存折和金元宝后未说什么,其余的存款吴元也未声张。
这些事发生在赵玉凤去世后半个月。

  神秘存款不翼而飞

  1998年11月,赵玉凤那笔2万元的存款到期,吴元去银行提
钱,却被意外告知,钱早已被别人挂失后提走。经查询,赵玉
凤所留下的其余10多万元存款,也被人以同样的方式全部挂失
提走。

  吴元非常震惊,急忙去公安部门报了案。

  公安部门通过调查,很快便查明,提款人竟是赵玉凤的侄
子、李英的孙子赵强。几个月前,当赵强不动声色地从吴元手
中接过那4张存折时,吴元做梦也没有想到,这早已是赵强已经
挂失了的存折。警方询问赵强,为何明知存折在吴元手中,却
又到银行挂失?赵强回答:“就是为了不让吴元提走才这么做
的。”据赵强称,所有存款都是她奶奶李英委托姑母赵玉凤存
的,因姑母去世,为保住存款,他便在姑母去世后的第二天,
拿着姑母赵玉凤、奶奶李英、姨姥姥李云的身份证到银行办理
了挂失手续,将存款提走了。赵强称,钱已交给了奶奶李英,
他只是替奶奶跑腿而已。

  存款人成为难解之谜

  因涉及财产纠纷,1999年1月4日,吴元诉至淄博市张店区
人民法院,要求赵强返还全部存款及利息。张店区法院先后于
1999年1月26日、5月18日两次开庭,对吴元诉赵强财产侵权纠
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法庭上原、被告各有说法。

  原告吴元称,存款是其多年来的积蓄,因其长期与前妻感
情不和,这笔钱是他悄悄攒的,他前妻并不知道。在95年4月与
前妻离婚后认识赵玉凤,并同赵玉凤建立了感情,即将14.1万
元的存款交给赵玉凤,让她保存,96年赵玉凤分别以她小姨李
云的名字存入银行。97年4月与赵玉凤登记结婚后,又交给赵玉
凤2万元,由赵玉凤存入银行。

  而被告赵强声称,这些存款是他爷爷奶奶干了一辈子小买
卖留下的积蓄。他爷爷去世后,这笔钱就留给了奶奶李英,因
他奶奶与他母亲不合,他奶奶即将这笔钱和他姨姥姥李云商量
后,用李云的名字存入了银行。后来因她年龄大,行动不便,
存折不好保管,她就将这些钱的存折交给女儿赵玉凤保管,存
款的情况自己留了一份底。赵玉凤因病突然去世,为保住款项,
在赵玉凤去世后的第二天,他即拿着姨姥姥的身份证和奶奶一
起到银行将所有存款挂失提出。

  关键人物有说法

  本案有一个关键人物,即作为14.1万元的存款的记名人李
云,开庭时她因家住外地未到庭。而在此前,原、被告和法院
都找她做过调查。在每份调查记录上,她都声称钱不是她的。
但对于钱到底是谁的,她与原、被告的说法又不相一致。一会
儿说是赵玉凤的,一会儿说是李英的,一会儿又说是赵玉凤和
李英的,因此很难采信。法院找她调查时,她称钱不是她的,
是她姐姐李英的。说大约95年前后,李英有病住在她家的,告
诉她有一笔钱想用她的名字存入银行,存单让赵玉凤拿着,具
体数额她不清楚。

  作为本案另一个关键人物的李英,因年老体弱,从98年10
月份开始神志不清,根本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这些存款到底是
怎么回事,人们从她呆滞的眼神里根本找不到答案。

  被告方代理人还曾找到赵玉凤的前夫调查,因为赵玉凤存
这些钱时还未离婚。他称知道存款的事,是用赵玉凤小姨李云
的名义为其岳母存的。离婚时未涉及这些存款,具体数额不清
楚。

  存款人到底是谁呢?

  法院的判决

  1999年6月14日,在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等工作后,根据
庭审调查的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淄博市张店
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张店区法院认为,原
告吴元系存单的合法持有人,被告应返还原告所有存款本金及
提款时所取得的利息。原告吴元与赵玉凤婚前所存14.1万元没
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权属,应视为赵玉凤遗产,返还吴元后,由
赵玉凤的遗产继承人进行继承。赵玉凤与吴元婚后所存2万元,
应视为赵玉凤与吴元的婚后共同财产,对此依法分割后,再由
赵玉凤遗产继承人进行继承。原告吴元对赵玉凤的遗产,继承
前只能行使保管义务,不能使用并支配。依法判决:一、被告
赵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吴元存款2万元及利息1278元。
二、被告赵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吴元存款14.1万元
及利息5124元,由吴元代为保管(该款存入法院指定银行)。
宣判后,被告赵强不服,提起上诉。最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法作出终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赵玉凤以自己的名义存入
银行2万元,系原告吴元与赵玉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应
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他人不得侵犯。吴元与赵玉凤均系再婚,
各自离婚时都不存在14.1万元的巨额财产纠葛,现被上诉人吴
元不能举证说明这笔财产的来源,不能证明是他自己的财产,
这笔财产有关证据证明是赵玉凤为其母李英保管的财产。依法
判决:一、维持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决第一项,即赵强于判决生
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吴元存款2万元及其利息1278元;二、撤销
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决第二项,即被告赵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返还原告吴元存款14.1万元及利息5124元,由吴元代为保管。
三、驳回吴元对14.1万元及其利息5124元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说,巨
额存款之“谜”有了一个“说法”。但是就现有证据来说,谁
也不能绝对地说,这就是事实。只能说通过现有证据推理得出,
事实应该是这样的。俗话说“人有旦夕祸福”,这件事也再次
提醒人们,生活中有些事常常是猝不及防的,对此应有充分的
心理准备,对于财产的处置最好要有有效的法律文书作为证据,
否则一旦有纠纷就难以说清,亲人之间也会因此而闹得不欢而
散。这件事也再次说明,储蓄实名制是非常必要的,如果是实
行了实名制,类似的纠纷就不会发生了。


《大地 》(200003) 第9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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