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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491205
【实施日期】 19491205
【章名】 全文
河北省人民法院:
据你院法审字第38号呈报:高邑县在押反革命杀人犯郭士俊于本年
10月26日夜12时,因患肺结核病死亡,是否仍应复核,请核示等情
。查犯人已死,该案即属终结,无再核示之必要。
此令
【章名】 附:河北省人民法院关于高邑县反革命杀人犯郭士俊因病
身亡是否需要复核的报告 法审字第38号
最高人民法院:
据高邑县报告,反革命杀人犯郭士俊,于本年6月4日被判处死刑,
报送太行法院复核,未奉批回,该犯忽于10月18日夜,急患肺结核病
,全身发烧,肺部疼痛,大便下不来,全身肿胀,请医诊治,服西药五剂
,中药一剂,均不见效。至10月26日夜12时,因病身亡,检同诊断
书验断书报请备案等情。查我院于10月26日收到高邑反革命杀人犯郭
士俊一案卷宗,系由石家庄专员公署转来的,我院尚未复核,而该犯郭士
俊早已死亡,究竟这案是否仍应复核?颇有异议。有说犯人已死亡,犯罪
主体不存在,已无复核之必要,发还原卷归档即可;有说犯人虽已死亡,
而罪名仍应确定,以分别病死罪死俾免淆混不清,认为仍有复核之必要,
究应如何办理之处,未便决定,特检同诊断书验断书,备文呈请鉴核示遵
。
194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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