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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政务院
【颁布日期】 19491223
【实施日期】 19491223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第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
公布
【章名】 办法
为统一全国之年节及纪念日放假起见,规定下列各项办法。
甲.属于全体者
一、新年 放假一日 一月一日
一、初二、初三日
二、春节 放假三日 夏历正月初
三、劳动节 放假一日 五月一日
四、国庆纪 放假二日 十月一日、念日 二日
乙.属于部分人民之节日,为了便于部分人民的群众活动,得放假半
天,或只其中一部分人放假,其他一部分人得推代表参加庆祝。
一、妇女节(限于妇女) 三月八日
二、青年节(限于中等学校以上学生五月四日
三、儿童节 六月一日
四、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限于军队及军事机关) 八月一日
丙.其他
一、凡属少数民族习惯之假日,由各少数民族集居地区之地方人民政
府,斟酌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二、其他各种纪念节日如二七纪念、五卅纪念、七七抗战纪念、八一
五抗战胜利纪念、九一八纪念、护士节、教师节、记者节等,均不必放假
。
丁.凡属于全体之假日,如适逢星期日,应在次日补假。凡属于部分
人民之假日,如适逢星期日,则不补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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