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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权法》正式实施 专家:为“原创的你”保驾护航

2021年06月02日16:03 | 来源:人民网-强国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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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6月2日电(记者周晶)6月1日,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一桩大事,因为这部法律不光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从业者有关,而且与我们每个人的学习生活、休闲娱乐都有密切关联。

现行《著作权法》有哪些亮点?哪些作品属于被保护范畴?对侵权违法如何界定?针对这些问题,人民网“强观察”栏目记者采访了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知识产权室主任管育鹰。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知识产权室主任管育鹰。受访者供图

为社会文化繁荣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记者:在人人皆可为作者,且作品传播手段极为丰富便捷的网络时代,《著作权法》的修法有何重要意义?

管育鹰:法律保护给力,原创更有活力。《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涉及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和文化产品,是与大众社会生活和国家精神文明建设关系最密切的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自1990年颁布以来,已经过2001年和2010年两次修改,这期间正值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高速发展期。尤其是最近10年,数字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相关作品的创作呈爆发式增长,同时权利人、产业界和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和运用能力在大幅提升,不同利益诉求的冲突使得围绕著作权发生的争议,特别是涉及网络著作权的纠纷案件数量在逐年增加,亟需在法律层面平衡创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现行《著作权法》积极回应技术发展,引入了更加弹性、灵活的合理使用规则,在增强保护、鼓励创新的同时,兼顾作品使用人和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为社会文化发展的繁荣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以清晰的规范解决长期争论的权利归属问题

记者:与上一版相比,现行《著作权法》有哪些亮点?

管育鹰:现行《著作权法》自启动修法以来已历时10年,整个过程充分体现了开门立法、科学立法的精神,是一部寻求“最大公约数”,凝聚现阶段各界共识,面向我国新发展阶段的法律。它进一步明确了网络等新技术应用相关的法律规则,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加强著作权保护实效的措施。

现行《著作权法》有多个亮点,例如修改完善包括“作品”的类型和定义;加大对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增加侵权法定赔偿额下限,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50万元人民币提高到500万元人民币;加强与其他法律的衔接,落实近年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的义务。同时,关于广播权概念和广播组织权内容在网络环境下的更新;关于新闻职务作品和职务表演的规定等都作出了与时俱进的修改。总之,日益精准的保护手段,为更多原创佳作的诞生保驾护航。

记者:时事新闻到底有没有版权一直备受新闻工作者关注。现行《著作权法》做了明确规定,将“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改成了“单纯事实消息”不适用。这体现了怎样的法律精神?

管育鹰:“单纯事实消息”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是各国通行的规则。在实践中,新闻报道通常是经过记者采访、撰写或拍摄的作品,属于记者的智力创作成果,已经超过单纯事实本身,因此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将“时事新闻”改为“单纯事实消息”体现了《著作权法》保护创作者的宗旨,有助于澄清“新闻无版权”的误解。

记者: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对此,您是如何理解的?

管育鹰:摄影作品一直是著作权侵权事件高发的领域。现行《著作权法》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效果十分显著。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创作者选择通过摄影来表现和创作自己的独创性作品,摄影作品同样是极具审美的艺术作品,因此其原件与美术作品原件一样具有收藏、展览的价值。现行《著作权法》规范了摄影作品与美术作品一样的规则,有利于明确实践中艺术品拍卖、收藏、展览等文化活动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物权所有人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关系。

以时代精神回应因技术发展产生的新型“作品”

记者:现行《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这样的修改有何深意?

管育鹰:这无疑是对行业长期存在的新型视听类内容作品类型定位争议的正面回应。 随着互联网发展,除了传统影视作品之外,涌现出短视频、游戏连续画面、在线直播等新型视听内容,需要在《著作权法》中采取一个涵盖范围更为广泛的视听作品表述,将上一版《著作权法》中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是一个重大调整。另一方面,现行《著作权法》极具包容性和前瞻性,涵盖了今后视听产业发展中有可能呈现出的新类型作品版权保护问题,为不断创新的文化产业保驾护航。

此外,现行《著作权法》将列举作品类型的最后一项兜底条款,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同样表明《著作权法》尊重原创,保护创新。同时,现行《著作权法》仍对作品“独创性”提出要求,避免因“独创性”判定标准过于宽松而引发大量纠纷和诉讼,影响大众自由获取资讯和知识。

值得注意的是,在信息化时代,如何界定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并依法给予严格地保护,在促进文化创新的同时不影响信息的正当使用和传播,是有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的难题。

(责编:周晶、贺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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