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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个工人,妻子病故,现有年迈的母亲和十岁的儿子。不
久前,我家附近发生一起持刀抢劫案。公安机关在勘查现场时,
从我家院内的墙角处收集到案犯丢弃的作案工具———菜刀,遂
将我列为重大嫌疑人。后被害人又指认我是抢劫嫌疑犯,公安机
关拘留了我。在侦查讯问时,因我极力否认犯罪,遭到殴打逼供
。后来公安机关抓获了真凶手才将我释放。但我已被打成重伤,
至今卧床不起。经鉴定,我已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听说我可以向
公安机关请求赔偿损失,但不知能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读者 黄 平
黄平同志: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
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
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
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
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
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
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
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根据这一规定,侦查机关错误拘留了你,并对你殴打逼供,
造成重伤,你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关于赔偿的范围和数额问题,国家赔偿法有明确规定。就你
的情况来说,应当适用该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具体包括:(一
)你可以要求该公安机关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要求支付残
疾赔偿金。由于你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所以你应得的残疾赔偿
金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三)要求
支付你母亲和儿子的生活费。因为你已经残疾,无力继续扶养你
的母亲和儿子,所以国家应当支付他们的生活费。儿子的生活费
给付至十八周岁止,母亲的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家 永)
《人民日报》 (2000年02月16日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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