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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支书破坏选举被判刑
四川省合江县密溪乡中村村支部书记刘淑银“12·14”破坏
选举案,近日经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刘淑银因
破坏选举被判处拘役6个月。
去年12月,合江县密溪乡换届选举人民代表,刘淑银担任本
村所在选区主持人。12月13日,刘为达到将贾某某选为乡人民代
表的目的,从自己保管的选票中抽出两张填好,伺机作假。14日
上午选举,贾某某所得选票不够,不能当选。刘将事先填好的选
票混入其中,谎称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数,选举无效。后经不明
真相的县选委办同意,以流动票箱再次进行选举。选举时,刘又
向选民做工作,要求选民选贾某某,且选票皆由他一人填写,致
使部分选民拒绝参选,选举秩序遭受严重破坏。
———山东《人民权利报》
村规民约不能违法
在一些地方,有的村规民约因与法律相抵触而引发纠纷案件
,甚至发展成刑事案件,这应该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恰当的村规民约,对于保证村民的正常生活秩序,促进农村
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但与法律相违背的村规民
约不仅不能维护农村稳定和推动经济发展,反而起着严重的阻碍
作用。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有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
约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
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湖南《人民之友》
不该有的“疏忽”
最近,在某市出现了这样一件事情:虽然该市人大常委会人
事任免办法中明确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市政府组成
人员,如其任职机构名称改变,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重新
任命。但该市劳动局改称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半年多来,对其局
长,市政府却一直未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
类似的事情在各地绝非少见。各级领导干部务必认真学习宪
法、法律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严格依
法办事,避免工作中的随意性,避免出现不应有的疏忽。
———甘肃《人民之声报》
《人民日报》 (2000年05月31日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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