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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地方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的一项重要职能。20年来,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按照坚持和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履行
决定重大事项职能的实践中,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一
定的经验,并通过地方立法和制定工作制度,逐步完善和加强了
决定重大事项的职能。但是,从总体上看,由于对地方人大决定
重大事项的职能在认识上存在片面性,有关法律对重大事项的具
体内容没有明确规定,和习惯于党委决定、政府执行的运行模式
,地方人大决定重大事项的职能发挥还不够、不到位,有些应由
地方人大决定的重大事项而未通过人大作决定。在推进依法治国
的进程中,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
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应同重视加强人大立法、监督职能一样
,重视地方人大履行决定重大事项职能的研究,积极解决地方人
大履行决定重大事项职能方面存在的问题,使地方人大决定重大
事项的职能适应依法治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加强地方人大决定重大事项的职能,应正确认识和理顺地方
人大决定权与同级党委决策权的关系。我们党是代表人民根本利
益的执政党,党领导国家政权,领导国家事务。党领导国家事务
与人大决定国家事务,本质是一致的,都是代表人民的利益,保
证人民当家作主;目标和任务是一致的,就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但是,由于党同政
权机关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不同,党对
国家事务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
策的领导,和向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主要方式是经过法定程
序使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就决策而言,地方党委的决策权与
地方人大的决定权是有区别的。地方党委的决策,侧重对本地区
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及某个时期、某
项工作任务,从总体上作出政治性、方向性、原则性的决定,为
政权机关贯彻执行指明方向;决策的结果,通常以党内文件的形
式出现,对本地区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有约束力,
并以党的纪律为后盾,要求其保证执行;对党外各方面和人民群
众,则是通过号召、说服、引导和影响去实现。地方人大的决定
,是在同级党委领导下,以遵循党委的决策为原则,依照法律程
序,对涉及本地区人民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有关事务作出决定,
把党委的主张同人民和国家的意志统一起来,变成国家的意志;
决定的结果,是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或作出法规性的决议,对本
地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包括党组织和党员,都具有
普遍的约束力,并以国家强制性为后盾,规定其必须遵守和执行
,如果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正因为如此,地方党委应
支持同级人大履行决定重大事项的职能,不能以党委的决策代替
同级人大的决定。树立人大的权威,实质就是树立党委的权威。
地方人大履行决定重大事项的职,要遵循同级党委的决策,依照
法定程序,使其号召性的东西变成国家强制性的东西,维护党委
的权威,保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江泽民同志指出
:“对法律规定须经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经
党委审查原则同意后,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
议、决定,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
为国家的意志和人民的自觉行动,以保障改进和建设的顺利进行
”;“党中央关于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凡是应该由全国人大决
定的事项,都要提交全国人大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彭
真同志强调:“有关国家事务的重大决定要经过人大或政府,通
过法律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凡是国家根本的、长远的、重大
的问题,最后都要由人大决定。”政治体制改革以来,党中央在
这方面已经作出了表率,如宪法修正案、建设三峡工程等,都是
党中央按照法律程序提交全国人大作出决定并通过。因此,地方
党委一定要善于把本地区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通过同级人大及其
常委会依法作出决定。具体方式是,凡是关系本行政区政治、经
济、文化等方面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如
果党委认为需要作出决定,就应通过人大常委会党组向人大或人
大常委会提出,或由政府形成议案,向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出,
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作出决定的重
大事项,人大常委会党组也应积极主动地向同级党委提出建议,
并将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报请同级党委审查批准,然后再依照法
律程序作出决定。
加强地方人大决定重大事项职能的另一个问题是,应正确认
识重大事项的特征,把握重大事项的范围,特别是应从法律上对
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界定。经过这20年的实践,各地人
大及其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特征从理论上认识是一致的,即凡属
本行政区内涉及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国家事务,都是重大
事项。“全局性”,是指重大事项的空间范围;“根本性”,是
指重大事项的重要程度;“长远性”,是指重大事项涉及的时间
范围。各省、市、县、乡情况不同,其重大事项的全局性、长远
性、根本性也不尽相同。在实际操作上,也比较能够正确地把握
其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这三者的关系,并非要求其同时具备
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
全局性、根本性的特征比较明显,而长远性就相对地显得不足,
但它是重大事项,人大必须审议、决定;计划的变更或调整,还
应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报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对重大事项
的“范围”,基本上都能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的政治、经济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
作进行操作。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对法律规定的重大事项范围内
的各项工作的具体内容,因缺乏法律明确界定,操作起来比较困
难,尺度比较难以掌握,成为影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决定
重大事项职能的一个难点。这方面亟需进一步研究和探索。根据
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有关法律解释及这20年来的实践,一般地说,
凡涉及本行政区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或者较多群众关心的事项,
如:本地区的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企业制度改革、劳动制度改
革、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医疗制度改革、住房制度改革等等重大
改革事项;本地区的重大工程项目,特别是涉及本地区财政资金
投入较大的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和环境保护的项目,如公路交通
、水利工程等,因各地财力不同,重大工程项目资金投入量的界
定应因地而定;一段时间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如物价问题、社
会治安问题、救灾工作等;本地区行政区划的较大调整,如撤地
改市、大乡划小乡或小乡并大乡、移民吊庄建制等;本级行政机
关的增加、合并、撤销等事项。这些都可以列为重大事项的具体
内容。应从完善国家有关法律和制定地方性法规,加以明确界定
,使之有利于加强地方人大决定重大事项的职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
2000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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