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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
题的解释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
释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
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和
附件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自1999年12月20日起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考虑到澳门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如下解释:
一、凡具有中国血统的澳门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
澳门)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
中国国籍的条件者,不论其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或身份证件
,都是中国公民。
凡具有中国血统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统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葡萄牙共和国国
籍。确定其中一种国籍,即不具有另一种国籍。上述澳门特别行
政区居民,在选择国籍之前,享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
权利,但受国籍限制的权利除外。
二、凡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的澳门中国公民,在澳门特别行
政区成立后,可继续使用该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葡萄牙
旅行证件而享有葡萄牙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三、在外国有居留权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使用
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
国领事保护的权利。
四、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从海外返回澳门的原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若变更国籍,可凭有效证件向澳门特别
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报。
五、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其有关机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籍法》和以上规定对所有国籍申请事宜作出处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
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1998年12月29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法律地位的议案》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法律地位的
议案》,决定如下:
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作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若干中级人民法院;在生产建设兵团农牧
团场比较集中的垦区设立基层人民法院。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下列
人民检察院,作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分院;
(三)在农牧团场比较集中的垦区设置基层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领导生产建设兵
团人民检察院分院以及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三、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的各级人民法院
和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管辖权,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
民检察院依照有关法律予以规定。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院长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
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副院
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任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
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
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
察员,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任免。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全国
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
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1998年12月29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设立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议案,决定:设立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
中国和加拿大领事协定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
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领事协定》的决定
(1998年12月29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批准
1997年11 月28日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部长钱其琛代表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在渥太华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
领事协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
《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
准《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的决定
(1998年12月29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批准
《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同时,声明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运输
工具上就业或者工作的最低年龄为16周岁;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准予就业最低年
龄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
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
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姜兴长、沈德咏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
会委员。
二、任命任卫华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三、免去卢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免职的名单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免
职的名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
次会议通过)
批准免去姜兴长的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名单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
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
次会议通过)
任命张丁华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
任委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名单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
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
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郭振乾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
员会主任。
二、任命苏宁、张光瑞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
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人民日报 1998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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