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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2月28日讯 记者傅旭报道:在今天上午的常委会会
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作全国人大法律委
员会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监督工作的决定草案的审
议结果报告。
乔晓阳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全国人大财
经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监督工作的决
定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国务院对草案提出了一些意见和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与国务院领导就草案的修改问题交换
了意见。财经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初步审议意见和国务院及其有关
部门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法律委员会于2月14日召开会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财经委员会的修改意
见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经委员
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2月23日,法律委员
会再次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切实履
行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依法加强对国务院经济
工作的监督,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国人大常
委会制定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是必要的。同时,提出了修
改意见。
乔晓阳说,根据有的常委委员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本
决定的名称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
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根据有的常委委员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
议将草案第二条关于国务院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
以及长远规划草案的审查批准程序和草案第三条关于国务院编制
的年度计划草案审查批准程序的规定加以合并,修改为:“国务
院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计划以及长远规划
草案,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报送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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